第十章 考核办法
第五十三条 火工品的管理列入施工、监理绩效考核范围。
第五十四条日常管理检查中,如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视情况发出红、黄、白颜色等级的整改通知书.纳入激励约束机制平时考核。
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安全考核时扣10分,并发出黄色整改通知书:
(一)未经批准,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库房使用单门、明锁、无报警器等,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三)库内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超量超高储存等违反存货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四)在仓库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五)不按要求设置看守人员或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数量不大的;
(六)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私自将爆破器材承包给个人或外包工程施工队的;
(八)拒绝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九)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器材的;
(十)管理台帐收存、发放应按制度没有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帐目不清楚,手续不齐备,帐物不相符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安全考核时扣20分,并发出红色整改通知书:
(一)爆炸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二)发生爆炸、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较大数量的爆炸物品被盗、丢失,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四)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十七条 因主管领导或责任人失职、渎职,导致爆炸物品被盗、丢失或酿成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筹备组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各施工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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