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之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管理

2012年12月24日1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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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第八条 公司和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内部单位,都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内部单位

第二章 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
第八条 公司和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内部单位,都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内部单位要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为会计单位或报账单位。确定为会计单位时,至少要配备两名以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含出纳人员),必须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依法设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期编报财务报告。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不能作为会计单位,只能作为报账单位,隶属于会计单位或公司财务部直接管理。
第九条 公司必须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分公司根据财务管理需要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其职责范围和权限,根据《会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职,办事有要求,工作有检查,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确定会计岗位,制订岗位职责。在不违反内部牵制的前提下,各单位可根据其业务的具体情况实行一人一岗、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内部牵制制度,能够通过自身检验和彼此检验证明所经管的会计事项是否正确。内部牵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
(一) 出纳人员与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在货币资金业务上互相制约。
(二) 会计事项的处理,不能由一个人负责办理全过程,必须由两个以上人员处理。
(三) 建立经济业务的审批制度,确定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对各项财务收支进行事前稽核,对其他会计资料进行事后稽核。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设置专职稽核人员,工作量较小的单位可以设置兼职稽核人员,但至少要将稽核人员与出纳人员和被稽核业务的经办人员(如费用报销人员、凭证编制人员、记账人员、报表编制人员等)分开。会计人员不足3人的,应当由其上级单位的会计机构派人对其业务进行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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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用会计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中担任会计人员。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公司《会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积极推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对所有工程项目的会计人员全部实行委派。
第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上级的补充规定,搞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会计人员交接必须编制书面的移交清册,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必须在移交清册上签名。
第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和上级有关会计工作标准化的要求,严格执行财政部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认真开展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活动。对达到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取得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证书的单位,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未达到标准化的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到期仍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机构、人员及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会计核算操作规程,对会计核算中每项业务的处理程序(如会计凭证传递程序、账务处理程序、内部稽核程序等)和处理方法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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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2年12月24日11:29:00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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