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用水泥采购合同书中所附的技术规格书

2013年1月9日08: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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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技术规格书1.总则1.1买方XXXX工程水泥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技术说明仅供卖方参考,其中如相关的说明、要求和工程数量等与设计文件和

技术规格书
1.总则
1.1买方XXXX工程水泥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技术说明仅供卖方参考,其中如相关的说明、要求和工程数量等与设计文件和有关的规范、规定、验收标准等有冲突的情况应以设计文件和有关的规范、规定、验收标准为准。
1.2卖方必须熟练掌握并执行有关国家法规、行规及有关水泥专业技术设计与施工规范,以便能够更好地做好中标后的售后服务工作。
1.3卖方在供货期间,生产作业及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及国家相关安全要求,严格贯彻国家及相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规范、规程,严格按规操作。
1.4卖方在投标前应按买方提供的交货地点进行现场勘察,发现问题及时与买方提出以便澄清。
1.5本技术说明中的材料数量均为在XXXXX招标时采用的各专业的主要工程数量,只能作为卖方在招投标中指导性参考用,具体材料数量以施工图为准。
1.6 本说明中的专业技术要求为主要技术指导性原则,详细的施工技术要求、施工作业规定均应遵守国家及相关行业部门的强制规范及规定。
2. 招标物资名称及技术要求
2.1.普通硅酸盐水泥技术要求
2.1.1技术标准:除满足国标GB175-2007及其引用标准外,尚须满足以下要求:
2.1.1.1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32.5,普通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42.5,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42.5。
2.1.1.2普通硅酸盐(包括低碱)水泥的混合材仅限于矿渣或粉煤灰,普通硅酸盐水泥碱含量≤0.8%,普通硅酸盐(低碱)水泥碱含量≤0.6%,水泥熟料中的C3A≤8%,氯离子含量≤0.10%(钢筋混凝土)或≤0.06%(预应力混凝土)。
2.1.2强度等级:详见招标文件中《投标报价表》和《物资描述简表》。
2.1.3包装:防潮袋装交货,其它要求按国标GB175-2007执行。
2.1.4满足水泥配合比需要。
2.1.5交货期详细交货计划由买方签约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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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散装水泥专用条款
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及矿物掺和料的技术要求除满足国标GB175-2007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2005】157号)及《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暂行规定》等两项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条文(铁建设【2007】140号)中的相关规定,以及《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铁建设【2009】152号)等最新标准的要求:
水泥的技术要求
序号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1
比表面积
350m2 /kg(硅酸盐水泥、抗硫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
GB/T8074检验
2
凝结时间
初凝≥45min,终凝≤600min(硅酸盐水泥终凝≤390min)
GB/T1346检验
3
安定性
沸煮法合格
GB/T1346检验
4
强度
详见GB175-2007表3
GB/T17671检验
5
烧失量
5.0%(P.O);≤3.5%(P.Ⅱ);≤3.0%(P.Ⅰ)
GB/T176检验
6
游离氧化钙
1.0%
GB/T176检验
7
MgO含量
5.0%
GB/T176检验
8
SO3含量
3.5%
GB/T176检验
9
氯离子含量
0.06%
JC/T420检验
10
碱含量
0.80%
GB/T176检验
11
助磨剂种类及掺量
详见GB175-2007的5.2
GB175相关规定检测
12
石膏种类及掺量
详见GB175-2007的5.2
GB175相关规定检测
13
混合材种类及掺量
详见GB175-2007的5.2
GB175相关规定检测
14
熟料中的C3A含量
非氯盐环境下≤8%,氯盐环境下≤10%
GB/T21372相关规定检测
注: ① 骨料具有碱—硅酸反应活性时,水泥的碱含量不应超过0.60%。
     ② C40及以上强度等级混凝土用水泥的碱含量不宜超过0.60%。
 ③ 除满足普通硅酸盐水泥上述性能指标外,普通硅酸盐(低碱)水泥碱含量不超过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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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验与验收
3.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3.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及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外观质量验收。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物资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物资。
3.3物资经外观质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3.4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3.5买方有权对外观质量验收合格后的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买方应通知卖方及时确认并应及时更换,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3.6买方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行检验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资的权利应不会因为物资在从卖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4.质量保证
4.1 确保全部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和铁道部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有关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
4.2水泥进场时,必须对其数量、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袋装质量、出厂日期等进行验收,并对其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进行实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铁道部标准的规定。
4.3袋装水泥数量判断标准遵照GB175-2007规定,袋装水泥每袋净含量为50kg,且应不少于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含包装袋)应不少于1000kg。散装水泥数量验收以施工现场实际过磅为准,若卖方对数量有异议时,由买方验收单位与卖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进行复磅(复磅应选择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公磅处进行),复磅数量与送货单数量之差若不超过±3‰范围,以送货单为准;若超出±3‰范围,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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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厂试验检测
5.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5.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6.运输
6.1.卖方交付的物资应分别按照合同要求交至指定的到货地点。
6.2.卖方应充分考虑和了解施工地点的地理位置和运输条件,采用合适有效的运输和货物交付方式,制定保证工程所需物资按时、按量供应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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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3年1月9日08:22:00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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