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局职工员工集体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2014年3月18日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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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局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保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

 XXX局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保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XX局集体合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文本。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工程局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非法人单位不得擅自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本工程局作为用人单位为甲方,员工作为劳动者为乙方,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可以在工程局的委托下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需要局或者局直属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的,由局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分公司行政第一负责人为局的委托人)签字。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与其非中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局直属单位正职和副职由局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得由他人代签。
第五条 劳动合同文本由工程局统一印制。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所持《劳动合同书》存入员工本人档案,劳动者所持一份不得由甲方代管。
第六条 员工在工程局、子公司之间发生工作调动,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分公司之间发生工作调动,原合同未满的继续有效,另外需要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变更合同。
第七条 新进人员(录用、调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对于分包工程,只与分承包方签订相关责任的民事合同,对其人员不得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第九条 凡局属各单位、各直管项目部、各项目经理部违反劳动合同签订规定,擅自使用外聘人员(季节工),造成事实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的,将追究所属单位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条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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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空置,必须填写起止年、月、日,有固定期限或注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注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主要生产(工作)技术岗位上的劳动者,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生产(工作)操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可订立有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况,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自用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时,根据双方意愿,签订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引进初始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的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技术工种岗位人员,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可签不超过1年(12个月)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对经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经考核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员,如果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内容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它不是以时间为尺度,而是依据劳动量的大小确定,它与企业承包责任制联系在一起,适用于承包某项生产(工作)任务,或者突击完成某项临时性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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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都需将要求变更的内容和事由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所持劳动合同变更书存入员工本人档案;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任何一方提出续订合同,均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进行平等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如一方不愿续订,另一方不得强求续订。劳动合同期满,未能办理续订手续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和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并办理清结手续。局属各单位或子公司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与员工协商;局机关由各部门负责人会人力资源部与员工协商。劳动合同续订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所持劳动合同书存入员工档案。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终止时间按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
第二十二条 因生产(工作)需要,员工职务或岗位或工种发生变动时,应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但用人单位必须结合生产(工作)的要求,就其岗位所涉及到的经营投标、施工生产技术、经济核算、管理等事项与员工进行保守单位秘密的约定。员工若有违反保密约定,用人单位将解除其劳动合同,并追究其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员工,由单位委培参加进修、学历教育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签订协议,明确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工作的基本工作年限,同时还可以就单位出资培训、档案托管或者分配住房等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若劳动者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赔偿规定追究其相关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应建立员工劳动合同登记名册和解除(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登记名册,每季度末以书面形式报局人力资源部备案。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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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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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内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和例行审计期间,乙方不得依据本条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三十五条 解除劳动合同由局人力资源部、各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应有以下材料: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签字认可的书面意见。
(二)因员工违法违纪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由所在单位出具的处理决定文件证明。
(三)因病伤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所在单位必须出具医疗或者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证明。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供考核组织确认员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证明和员工本人签收的单位书面通知。
(五)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员工所属单位签收的员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合同期内甲方交给其无偿使用、保管的有关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全部交还给甲方,如有损坏或遗失应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 甲方原则上不解决乙方住房。在特殊情况下,甲方租赁、分配给乙方住房,双方应按照局物业管理有关规定订立住房合同协议,在服务期内因乙方原因需要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甲方应按住房合同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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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经济补偿和劳动争议
第三十九条 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一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与乙方发生劳动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自动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内容(种类)主要包括:
1、甲方在合同期内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
2、乙方严重违章违纪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甲方除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外,还依法保留索赔的权利;
3、“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发生后,乙方可以向本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双方或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或一方也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第四十六条 局直属单位子公司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和劳动合同文本。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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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3月18日10:00:00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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