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

2014年3月26日07: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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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制度第一节 工作时间公司本部员工实行早九晚五工时制度,即:早上九点上班,下午五点下班;项目部全体员工实行不定时和综合

考勤制度

第一节 工作时间
公司本部员工实行早九晚五工时制度,即:早上九点上班,下午五点下班;
项目部全体员工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二节 考勤办法
公司员工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在制度时间未报到者,视为迟到,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视为旷工。
第三节 请假程序
一、员工请各种假必须事先提出申请,连同有关证明材料送单位(部门)领导,经批准后生效,凡擅离职守的,按旷工处理。
二、员工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凡假期已满未经续假而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三、员工请假(续假)期满,应即行销假上班。
四、员工请假的具体审核及记录,由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办理并留存备查。
五、各单位必须严格按各类假期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延长假期,擅自扩大或延长假期的天数无效并视为旷工,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且单位败诉的,败诉需单位承担对劳动者有关补偿的由签批人承担全部责任,情况严重将追究签批人行政责任。
六、各项目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员工工作和休假,项目完工后先安排员工休完各类有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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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休假种类及规定
一、请(休)假种类
事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病假、工伤假。
二、请(休)假规定
(一)事假
1、员工因私事必须由本人办理的,由员工本人填写书面请假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单位(部门)同意后可给予事假。
2、员工在试用期(见习期),原则上不批准事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时,应持本人申请和出具有关证明,经单位(部门)批准,可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项目部一年内有累计批准事假30天以内的权限,公司一年内有累计批准事假60天的权限,事假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待遇。
(二)探亲假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20天,若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员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符合探亲假条件的员工可享受路程假。
5、经批准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照发。
(三)带薪年休假
在公司工作连续工龄满1年及以上的员工实行带薪年休假。
1、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休5天;
2、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10天;
3、满20年以上的休15天。
4、符合带薪年休假并经批准的在年休假期间,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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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婚假、产假(含晚育假及护理假)
1、员工结婚,由本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可给予三天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居住)的,可给予七天婚假;符合晚婚条件,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增加婚假20天。
已婚女职工生育第一个子女,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超期分娩的,超出产前假的时间可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83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已婚妇女晚育的,可给予男方护理假的,假期为15天。
其中一方单位可根据对方所在地路程远近,另给予相应不超过10天的往返路程天数。
符合婚假、产假(含晚育假、护理假)并经批准的休假期间,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照发。
(五)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祖母、父母、配偶、子女)或与员工一起居住的公婆、岳父母死亡,需要员工本人办理丧事的,经批准,可给予3天丧假。
其中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祖母、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经批准同意的,可给予往返不超过10天的路程假。
经批准在丧假期间,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照发。
(六)病假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按照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确定医疗期(病假)。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医疗期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医疗期为9个月;
3、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2个月;
4、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8个月;
5、在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医疗期为24个月。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照发,岗位工资部分以病假前岗位工资的50%作基数并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病假待遇计发比例的规定计发,绩效工资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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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待遇计发比例的规定如下:
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岗位工资部分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基数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基数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基数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按基数的95%发给;
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岗位工资部分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基数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基数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按基数的70%发给;
医疗期满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特定条件除外)。
(七)工伤假
按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八)路程假
符合探亲假、婚(丧)假的员工,经批准可享受路程假,路程假原则上根据实际需要给予,标准如下:
路程(公里) 住返路程天数
100以内 无
101-500 3
501-1000 5
1001-2000 8
2001以上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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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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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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