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资料管理员职责
(1) 负责试验室所有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的存档管理;
(2) 负责接受各工地试验室送来的样品、试验资料和有关文件,并做好登记工作;
(3) 跟踪个样检测工作的全过程,发现试验质量或试验进度问题及时向主任报告;
(4) 收集各试验人员送来的试验结果,打印试验报告,签名确认,妥善保管;
(5)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复制、散发检测报告,不得泄露原始数据;
(6) 严格遵守试验室制定的档案入库制度,做好分类登记工作,对各类资料的分类应科学管理,便于查找;
(7) 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2.7 仪器设备管理员职责
(1) 严格执行计量法,根据各种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检测频率等情况,确定检定周期,按时送检;
(2) 定期检查和抽查在用仪器设备的技术状况,发现不正常或损坏时,有权立即贴“停用”标志,做好相应记录;
(3) 建立详尽的仪器设备档案;
(4) 妥善保存各种仪器的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5) 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2.8 其他试验人员职责
(1) 服从工作安排,严格岗位,忠于职守,对各自的工作质量负责;
(2)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工作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各项规章制度;
(3) 文明生产,热情待人,努力做好后勤服务工作;
(4) 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3 试验人员工作纪律
(1) 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国家、部门、地方有关文件、政策法令、纪律,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方法进行各项测试工作,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做到检测数据准确、结论正确无误;
(2)坚持原则,忠于职守,遵守《质量管理手册》中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不以权谋私、不受礼、不收贿、不参加分包单位组织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4)抵制任何行政干涉和经济利益影响,秉公办事,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以标准、规范和规程为准绳,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可靠;
(5)未经许可,不准擅自抽样和违章处理试样,不私自承接检测任务、不私自检测产品,不向受检方泄漏监督检测的抽样内容和时间;
(6)严守试验室秘密和受检方技术、专利及商情机密。
4 试验工作管理
4.1 太中银铁路工程试验采用标准:
采用一般铁路标准、规范进行试验检测。铁路标准未覆盖的试验检测项目,采用国家标准或建设部标准。
4.2 试验记录和试验报告用表:
一律采用铁道部以“铁建函(97)203号”文发布的“试录表”和“试报表”。
4.3 试验原始记录、报告的规范、整理及归档:
试验原始记录手写,正式试验报告按照统一要求,一律用激光打印,试验原始记录、报告的签名用炭素黑色笔手写。资料除承包单位自留外,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档案馆、接收站段、接收铁路局各一份,总共一式六份。其中报送监理一份包含全部资料;其余4份(建设单位、档案馆、接收站段、接收铁路局)按照铁道部档案管理办法收纳。一份完整的试验报告包括:材料出厂合格证、报检单、验证单、试验报告。各种资料纸张规格采用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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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试验程序:
(1) 选择供料点试验:在太中银铁路公司入围材料范围内选择供料单位,对其材料进行取样试验,试验结论合格,考虑采购;
(2) 材料进场试验:试验室人员接到物资部门材料取样试验委托单后,请监理工程师旁站对进场材料按批量取样进行试验,试验结论合格,该材料可入库用于工程施工,经试验不合格的材料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3) 标准试验:试验室在标准的环境条件下、按照标准的方法做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试验和土的标准试验;
(4) 工序试验:每道工序完,按规定试验,合格后转入下道工序,不合格返工重来;
(5) 交工验收试验:配合质检部门做好交工验收工作。
4.5 资料管理制度:
(1)图书资料管理
① 新购进的图书、标准、规范资料或有关学术会议、技术鉴定会议的资料,都交室内资料管理员统一登记、编号,并加盖公章,妥善保管;
② 室内人员借阅,需办理借阅手续;
③ 常用标准规范,应做到人手一册,由个人保管;
④ 专业资料仅供本室人员使用,外单位借阅,需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私自外借;
⑤ 资料管理中应随时注意新标准、新规范的颁发、出版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2) 试验资料档案管理
①试验检测过程中试验员应做好试验原始记录,试验检测完成后登记相关仪器使用记录、试验台帐,将试验原始记录交资料员出具试验报告并装订好,交试验员、复核人和监理工程师依次签字确认,最后资料员按专业分类归档,必须做到试验原始记录、试验台帐和试验报告三统一;
② 所有试验检测资料分专业装订、整理,按档案要求装盒,做好资料档案移交工作;
③ 试验检测资料不得外借。
4.6 试验检测工作制度
4.6.1 样品的检验、复验制度:
(1) 检验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不得擅自更改;
(2) 检验之前必须严格检查仪器、量具、水电及环境条件并做好记录;
(3) 检验中应做好原始记录,记录可以按规定进行改正,但不得抄整,记录必须完整;
(4) 检验人员在处理数据时应进行误差分析,不得随意取舍,应按有关公式进行计算,并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5) 检验工作完成后,由检验人员拟写检验报告,并由检验人员、复核人员签字,并登记检验台帐;
(6) 委托部门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由质量负责人组织复核,复核无误时应向委托部门解释,当委托部门坚持要求复验时应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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