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进一步做好仪器设备报废的鉴定与审批工作,根据《福建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条例》,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仪器设备报废范围
第一条 超过使用年限,主要构件或部件陈旧损坏,精度不能满足最低需求,无法再利用的。
第二条 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在实际使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的。
第三条 技术落后,耗能过高,效率太低,属于过时或淘汰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因事故或其它原因导致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第五条 仪器设备修复费用超出原值折旧净值的35%或接近
新购该仪器设备的价值。
第二章 仪器设备报废申请、鉴定与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申请报废仪器设备时,必须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或拆修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填写《鉴定表》时,必须逐项详细填写,报废理由应符合本细则第一章的5条规定之一,并详细说明仪器设备的现状,如精度、技术性能指标、损坏程度、有无修复价值等。
第七条 《鉴定表》填写后,应根据仪器设备的购置金额分级组织鉴定与审批。鉴定人员由至少2名实验技术人员或维修人员组成,鉴定时须对仪器设备状况进行评价,签署意见并签章确认。具体分级组织鉴定与审批权限如下:
(一)原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鉴定,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资产管理处审批,批复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原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鉴定,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请校分管领导审批,批复时间为7个工作日。
(三)原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和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鉴定,分别签署审核意见后,报请校分管领导审批,批复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四)原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和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经校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批复时间为20个工作日。
(五)公务车辆报废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经校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请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鉴定与审批,批复时间为20个工作日。
第八条 《鉴定表》的第一联作为财务核销凭据;第二联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存档,存档期为5年;第三联由各单位仪器设备保管员负责存档。
第九条 对长期不使用或鉴定后不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填写闲置仪器设备清单报送资产管理处,等候调剂处置。
第十条 仪器设备未经正式报废审批,各单位不得擅自拆卸、挪用仪器设备的零部件。经正式批准,办理销帐手续,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拆卸利用。
第十一条 如仪器设备失窃,使用单位必须及时报案,获取派出所立案证明。待报案3个月后,使用单位保管员应对丢失原因作出书面说明,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签章后,附上派出所立案证明,报送资产管理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按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程序进行销帐。
第三章 仪器设备回收与处置
第十二条 所有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须统一送交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整修,并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置。有使用价值的收回调剂库,用于校内调剂或校外扶贫;没有使用价值的收回废品库,对可利用部分进行拆解后,进行公开竞标拍卖。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须对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登记入库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的报废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处应定期进行审核汇总,待正式行文后进行销帐。
第十五条 所有报废的仪器设备,须由资产管理处集中统一处置,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理。处置报废仪器设备的有关收入应及时、足额缴交财务处。
第十六条 严禁在报废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造成事故而导致仪器设备报废的,有关责任人应提交事故报告,待事故处理完毕后方可批准报废。因购置劣质仪器设备而导致报废的,要查明原因,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个人借用而导致损坏或丢失的仪器设备,不在本细则处置范围内,具体处置办法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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