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法律风险需要强化证据管理

2015年3月31日16: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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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强化证据管理,防范工程保修期内的法律风险【案情】2006年10月,建设单位A公司与施工单位B公司就重庆某住宅小区的二期工程签订了

 强化证据管理,防范工程保修期内的法律风险

【案情】
2006年10月,建设单位A公司与施工单位B公司就重庆某住宅小区的二期工程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将工程余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自工程竣工合格之日起,两年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十五天内返还保修金的3%;整个保修期即五年的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则返还剩余的保修金。
2007年8月,工程经五方验收合格并起算保修期。在此期间,B公司特留三名工作人员留驻在工程现场,以及时修复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
2010年1月,A公司认为B公司拖延修复且不具有修复能力,于是另请了第三方对工程做了修复方案,并据此修复方案预估了修复费用约200余万元。
2010年2月,A公司又以上述理由,将B公司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对A公司造成的损失以及承担第三方已修复的部分费用共计200余万元,其中180余万元用保修金予以抵扣。在诉讼之初,A公司申请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诉讼过程中,B公司提起反诉,要求A公司支付2009年9月业已到期的保修金及迟延支付利息合计一百余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系争工程已经通过了竣工验收合格,且B公司表示将对质量缺陷进行修复,A公司也尚未有实质损失的发生,且A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在保修期内B公司存在怠于修复的情形。基于以上因素,法院于2011年9月决定终止鉴定程序。法院同时认为,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工程在保修期内,B公司对工程的维修既属于义务,也属于权利,故工程发生质量缺陷,A公司应依据合同约定向B公司报修,B公司也应依约积极履行修复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1)B公司按照双方曾经确认的修复方案对系争工程进行维修。(2)对A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工程质量缺陷赔偿责任的请求以及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第三方修复部分费用的请求均不予支持。(3)支持反诉原告B公司要求反诉被告A公司支付已到期质量保修金及其利息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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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对系争工程应否进行质量鉴定,二是B公司应否承担第三方修复部分的费用。
(一)关于对系争工程应否进行质量鉴定,并由B公司承担经鉴定所确定的修复费用问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不应当对系争工程做质量司法鉴定。原因如下:
首先,从A公司的起诉状来看,A公司主张B公司承担的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较为主流的有“四要件说”,也有“三要件说”,但不论是二者之中的哪一个,都必须包含“损失”这一要件。但在本案中,因为第三方还未对工程进行维修,故A公司的实际损失也并未发生。因此A公司主张B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应被支持。
其次,系争工程于2007年8月通过了五方验收并办理了备案,故工程质量合格。
复次,工程于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A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及时报修,B公司保修的权利和义务也正体现于此。但A公司在该案中并不是向B公司报修,而是启动诉讼程序,申请质量鉴定并要求B公司承担修复费用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最后,如果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的时间冗长且鉴定费用高达几十万元,势必会造成B公司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综上,由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且A公司未能充分证明系争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严重的质量缺陷,并曾向B公司报修的事实,因此该案不具备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事实和法律基础。如果鉴定只会徒增诉讼成本、扩大损失。
(二)关于B公司应否承担第三方修复部分的费用问题,答案也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首先,A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第三方修复部分的费用,则A公司需要证明质量缺陷是B公司造成的且B公司怠于修复。但A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B公司怠于修复。比如在本案中,A公司提交了若干报修单,其形成时间要么在竣工验收前,B公司已经修复完毕,要么就只有A公司单方的签章而无B公司的签收记录,因此无法证明B公司确实收到过报修单。相反,B公司提出的证据却都在保修期内,反映出B公司对待保修始终都是积极的态度。
其次,即便B公司需要承担第三方修复部分的费用,A公司也应当就修复事实以及发生的修复费用进行举证,举证内容应当包括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在修复过程中所采用的修复方式、材料的购买凭证,以及资金往来凭证等。但对于以上证据,A公司并没有完全提交。
综上,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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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防范的经验与建议】
首先,在保修金纠纷的案件中,作为施工单位,要及时、切实地履行保修义务,同时需要留存并保管好修复记录及其凭证。
其次,要善于运用证据规则。在本案当中,B公司提出,A公司若要主张抵扣保修金,需要对如下内容进行举证证明:小业主及A公司的报修记录,B公司拒绝履行保修义务的证据,A公司委托第三方维修的相关合同、资金往来凭证以及维修后小业主的确认记录等。也正因为A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所以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要牢牢掌握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启动依据。因为工程款纠纷一般都会涉及到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且鉴定时间通常都很漫长。如果做了不必要的鉴定,既拖延了施工单位获得工程款的时间,又有可能导致施工单位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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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3月31日16:02:00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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