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总公司在产品质量抽查过程中已对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处理的,各部门、单位执行相应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同一供应商的同一项不良行为不重复记录;暂停期限内的同一项不良行为不累加处理;同一供应商存在多项不良行为的,按项数及等级相应延长暂停期限、扣减信用评价分数。
第十三条 物资管理处按月形成路局与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合作关系调整通报,并在路局物资采购商务平台上公布,动态调整与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合作关系,路局各部门、单位全面执行路局调整结果。
各单位比照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处理流程,动态调整与自采物资供应商合作关系,内部执行处理结果。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程序包括评价建议、加权汇总、建议提报、信息公示、等级确定。
(一)评价建议。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须建立物资供应商信用档案,组织相关部门、车间班组开展物资入库验收、代理商发货明细核查、采购结果落实、现场使用质量等方面检查。根据评价指标内容收集物资供应商日常信用信息,由2名及以上相关人员确认后填写《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扣分原因及依据说明》(附件4);于每年1月10日前汇总上年度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扣分情况,客观公正地对物资供应商进行计分评价,分别填制集中采购、自采《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表》(附件5);并将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表》及《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扣分原因及依据说明》上报路局物资管理处。
(二)加权汇总。物资管理处建立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信用档案,核实各单位上报的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情况,按《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计分规则》(附件6)汇总,加权形成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分数。
各单位按《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计分规则》,扣减自采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用分数,形成自采物资供应商最终信用评价分数。
(三)建议提报。物资管理处根据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分数,填制《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表》及《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建议汇总表》(附件7),于每年1月25日前将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建议(含评价表及汇总表)以局函形式报总公司物资管理部。
各单位比照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建议提报流程,汇总形成自采物资供应商《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建议汇总表》。
(四)信息公示。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最终信用评价分数由总公司统一进行公示。
自采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分数由各单位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最终信用评价分数自动确定,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比照物资采购异议处理程序受理核实。
(五)等级确定。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由物资管理处组织各单位、部门执行总公司发布的信用等级;自采物资供应商,由各单位按照最终信用评价分数确定信用等级,内部公布印发,并于每年1月25日前将信用等级及《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建议汇总表》上报路局物资管理处。
90分及以上为A级供应商,80至90分(不含)为B级供应商,70至80分(不含)为C级供应商,70分(不含)以下为D级供应商。
第十五条 建立物资供应商信用风险预警机制,对B、C、D级供应商分别提示具有较小、较大、很大信用风险。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由物资管理处组织各单位、部门执行总公司发布的信用风险预警信息,全局范围适用;自采物资供应商,由各单位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发布风险预警信息,本单位内部适用。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供应商信用评价是实施供应商关系管理的主要依据,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总公司及路局的相关规定组织并实施供应商信用评价工作。实事求是地记录供应商不良行为,认真准确地开展计分评价,客观真实地反映供应商信用情况。
第十七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物资采购、入库验收、料款结算等环节全面运用。
第十八条 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不代替合同约定中对供应商违约责任的追究,相关单位应督促供应商对不良行为进行整改,并由合同签订单位按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同项合同涉及多个单位的,由合同金额最大的单位牵头办理。
第十九条 路局、各单位分别建立集中采购、自采物资合格供应商目录,不得将C、D级供应商纳入下一年度合格供应商范围,并限制其参与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物资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路局将各单位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工作纳入物资管理绩效评价及经营业绩考核范畴,对信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瞒报、漏报、迟报和避重就轻上报等违规行为,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因此导致形成错误采购结果的,则根据采购物资的资金额度、对路局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的影响进一步追责考核,同时对存在违纪行为的移交路局纪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路局生产经营和供应商整体结构有较大影响的供应商合作关系调整,由物资管理处提出,路局物资管理领导小组集体决策后另行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国铁控股合资公司通过履行内部程序决策后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路局物资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前发《太原铁路局关于重新印发<太原铁路局物资供应商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太铁物〔2013〕150号)同时废止,前发其它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分类分级标准
2.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初步认定单
3.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初步认定汇总表
4.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扣分原因及依据说明
5.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表
6.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计分规则
7.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建议汇总表
附件1
太原铁路局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分类分级标准
类别 等级 |
产品质量类 | 企业行为类 |
一般不良行为 | 交货验收时,在合同约定或规定时间内未按国家、行业或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质量说明文件(产品合格证书、检验证书、监造证明等)的。 | 接到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后,因供应商原因未按时间签约或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的。 |
产品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型式检验或提供型式检验报告的。 | 因供应商原因未按合同(供应通知单)及时交货或安装调试的。 | |
在1年内存在1次异议查无实据的。 | ||
报名参与公开招标项目,不参与投标提前不通知,造成现场无法正常开标的。 | ||
参与采购过程中不听从工作人员安排,无理取闹,影响采购工作正常进行的。 | ||
报价不真实,明显与市场价格不符的。 | ||
不配合采购询价或在询价采购中与其它供应商串通抬高价格的。 | ||
售后服务差,使用单位有不良反映经查证属实的。 | ||
超出法律规定或承诺的售后服务响应时间的。 | ||
超出法律规定或承诺的产品质量处理时间的。 | ||
较大不良行为 | 交货验收时,在合同约定或规定时间,未按国家、行业或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质量说明文件(产品合格证书、检验证书、监造证明等),并影响运输生产的。 | 接到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后,因供应商原因未按通知时间签约,并影响运输生产的。 |
依据国家、行业、铁路总公司或路局等相关标准,在现场抽样检测中,经有检测能力的单位检验后,出具不合格报告的;同一合同执行中累计两次到料验收不合格率超过规定标准或供应商承诺比率的。 | 因供应商原因未按合同(供应通知单)及时交货或安装调试,并影响运输生产的。 | |
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安全隐患、质量缺陷,并影响生产的。 | 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或违反采购文件承诺,擅自更换原材料、组部件或其他合同条款的。 | |
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整改的。 | 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约或履行合同(供应通知单)的。 | |
对入库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未积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的。 | 公开招标活动中干扰、阻挠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或中标后故意流标、弃标,扰乱路局物资采购秩序的。 | |
在1年内存在2次(含)以上异议查无实据的。 | ||
参与采购询价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询价采购结果的。 | ||
超出法律规定或承诺的售后服务响应时间24小时的。 | ||
超出法律规定或承诺的产品质量处理时间24小时的。 | ||
其他因供应商违约造成路局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
重大不良行为 | 产品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整改或整改进度缓慢,并影响生产的。 | 在采购活动中串标、围标的。 |
产品存在批次质量问题,拒不进行召回、退换和撤换的。 | 违法违约转包或分包中标物资的。 | |
两个自然年内连续两次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 | 超经营范围或有效供应资质范围供应路局物资的。 | |
因产品质量问题,在铁路交通一般D类或同等标准其他安全生产事故中负有责任。 | 以他人名义或伪造材料进行异议的。 | |
对路局紧急物资采购不予支持或视为不予支持的。 | ||
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或承诺提供技术服务的。 | ||
设备软件更新后,不按合同约定或承诺提供升级报务的。 | ||
质保期内,不按合同约定或承诺提供备品备件的。 | ||
超出质保期,提供的备品备件价格高于合同约定或承诺的。 | ||
超出法律规定或承诺的售后服务响应时间48小时的。 | ||
超出法律规定或承诺的产品质量处理时间48小时的。 | ||
其他因供应商违约造成路局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
特大不良行为 | 因产品质量问题,在铁路交通一般C类及以上事故或同等标准其他安全生产事故中负有责任。 | 3年内累计出现两次及以上重大不良行为。 |
因产品质量问题,在铁路交通一般D类或同等标准其他安全生产事故中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 | 提供的资质材料、产品技术证件、企业经营业绩、银行对账单、纳税资料等与企业能力、资信有关的资料和对路局作出的书面保证弄虚作假的。 | |
产品质量抽查中质量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的。 | 虚报谎报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恶意竞争,恶意扰乱路局物资市场的。 | |
供应假冒产品或代理商供应的产品与被代理资质不符的(代理A家产品供应B家的)。 | ||
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约或履行合同(供应通知单),影响路局运输生产的。 | ||
以行贿、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合同或干扰采购的。 | ||
其他因供应商违约造成路局30万元(含)以上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
其他因供应商不良行为对路局人身安全、铁路安全及运输质量等造成重大影响的。 | ||
对法律规定或承诺的售后服务拒不响应的。 | ||
中标(成交)无法保证维修零配件供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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