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铁项目部钻孔灌注桩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范本下载

2021年2月15日08: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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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劳务费的计量与支付

1、甲、乙双方约定按月进行验工计价,只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计价,工程数量的计算由甲方工程技术部门负责,计划部门审核,计算的依据为乙方实际完成工程的现场测量资料、现场施工工程量确认单和设计施工图纸;单价中已经综合了施工图预算数量以外的辅助工程量,计量时不予重复计量;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工程量计算如有异议,可在每次计价时提出(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由双方现场核实确定,并由甲方项目部总工、现场技术人员、计量人员和乙方驻工地代表共同签证认可;

3、对于由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连续 15 天以上的待工,甲方将按每人每天 40 元(不分工种)给予补偿,管理人员不予补偿。不足 15 天的待工费用不予补偿,且不能将不足 15 天的天数累加计算。待工天数的确认必须由甲方驻工地代表和乙方驻工地代表共同签认为准,待工的人数按甲方审核确认的备案人数为准,待工事件发生后必须在 5 天内上报甲方,逾期视乙方放弃此项费用的权利。出现非甲方可控的特殊情况需长时间停工的,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放假,自通知放假之日起不再给予待工补偿。下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属待工范围:施工图纸不到位、永久性征地不及时、特殊安全工作处理以及为保证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所做的其他预备性或整改性工作;

4、由于乙方施工不当或其它原因未按时完成计划施工任务,影响下道工序施工时,甲方核定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损失费用由乙方承担;

5、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生本合同以外的工作内容,施工前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如合同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单价采用合同单价,如为新增项目,甲方按合同单价编制原则重新确定单价,否则不得进行计量支付;

6、劳务费的支付严格以甲方对乙方批复的计量支付资料为依据,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供费用开支计划,在甲方收到业主当期工程进度款后,将根据乙方费用开支计划按比例分期拨付给乙方;

7、乙方同意甲方在每次计量支付时扣留劳务费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5%,整个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满,若无质量问题,在业主返还质保金后十日内,再返还剩余的5%;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返还;若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维修,其费用甲方从中扣除;

8、乙方同意甲方在每次计量支付时扣留劳务费的5%作为安全文明生产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后不计利息全额返还;

9、乙方同意甲方在每次计量支付时扣留劳务费的35%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乙方当月必须向甲方提供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并在甲方的监督下发放农民工工资,当月农民工工资发放后不计利息返还当月扣留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0、乙方每期得到的计量款,必须优先偿还外欠款,如果乙方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材料款、设备款的事件发生,经甲方催告无效后,甲方有权使用未拔付剩余款项代替乙方支付,直至乙方把所欠的款项支付完毕;

11、最终验工计价:乙方全部合同工程完成,经甲方书面认可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核实,并对乙方所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最终验工计价并出具末次验工计价单。如乙方不能在上述时间内提供结算资料,甲方应在乙方完工后的28天内,对乙方进行最终验工计价并出具末次验工计价单,由乙方确认最终验工计价结果;

12、验工计价过程中,任何未经甲方授权的签字均不能作为验工计价的依据。没有甲方(或甲方公司)授权的签字均无效,乙方有义务证明甲方签字人是经过甲方(或甲方公司)授权的代理人。未按上述程序进行验工计价的任何单据或签字不全的单据,甲方视为个人行为,均不能作为验工计价的依据。

第七条、履约保证及违约责任

1、履约保证金:乙方向甲方交纳 贰拾 万元人民币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如果不是现金交付,在第二次计量时扣留 贰拾 万元的计量款作为抵交的履约保证金。待乙方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甲方将一次性无息返还,如乙方在履行合同中有违约现象,甲方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此保证金在整个合同履约期间不计算利息;

2、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重做的,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数量乘以该项目的劳务综合单价计价付款;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工,按万元/天偿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如出现连续两个月完不成月计划或单月计划欠帐较多,致使明显完不成阶段目标的,甲方将对乙方所承担的工程量按1.2倍的合同单价从其合同总价中划出,交由其他单位施工,乙方同意承担此损失;

4、乙方保证在工程开工前 5 天进场熟练劳务技术人员80人;若未达到上述标准视乙方违约,偿付甲方违约金
仟元人/天。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

乙方在履行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在施工中不按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或出现质量事故,受到业主、监理及相关技术监督部门批评处理的;

2、乙方上场人员满足不了施工需要或管理混乱造成工期滞后,以各种理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格,施工现场不能保证连续作业,甲方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乙方不整改或整改无成效,致使不能按进度计划完成或明显不能实现阶段目标而影响总体工期的;

3、安全防范措施不严,造成等级以上安全事故的;

4、乙方驻工地代表长期不在现场的(每月少于25天);

5、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条款。

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工程下马、停建、缓建、工程款不到位等,免除甲方责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或索赔,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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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1年2月15日08:09:43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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