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设成本的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七条 筹备组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设置明细账和辅助账,详细记录和真实反映项目章节的建设成本。
第二十八条 筹备组根据基建支出的性质,分别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对建设成本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依据合同、验工计价和发票等凭据计列投资支出,并按工程件名、批准的设计概算、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等实施总额控制。禁止超概算、超计划列支建设成本,禁止挤列建设成本。
第二十九条 筹备组会同监理单位必须依据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认真审核验工计价资料,禁止高估冒验、预验和虚验。财务依据审核批准并签章齐全的验工计价计列建设成本。建设项目在竣工时要进行全面清理,按批准的概算进行末次验工计价。
第三十条 建设期间的借款利息计入基建成本,项目初验合格后,已交付运营资产项目对应借款本金的利息按照规定停止资本化。项目初验合格后及时通知铁路局,并报送《初验报告》等相关资料。铁路局转报铁道部财务司,作为确认借款利息资本化和费用化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筹备组拨付施工单位的预付工程款和支付供货厂商的预付设备款,以及预付路局管内配合单位的协议款,应在"预付工程款"科目核算,严禁"以拨代支",直接列入建设成本。
第三十二条 筹备组拨付给路局管内配合单位的协议款,要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与路局管内配合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确保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实施。路局管内配合单位收到协议款必须提供发票和验工计价,经筹备组审核批准后作为计列建设成本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按批复概算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年度支出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筹备组每年4月中旬上报铁路局,经铁路局审核后汇总上报铁道部批复,按批复内容和额度据实列支。预算执行中如有重大调整事项,于当年9月中旬上报调整预算。筹备组另行制定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办法,明确支付预算、范围和标准。
第三十四条 工资性支出(包括"三代"手续费奖励、招标劳务费等)通过"应付工资"核算,纳入工资计划管理。劳务支出按劳务协议或相关支付凭据执行。
筹备组建设单位管理费年度支出预算中应包括年度工资支出计划,每年3月10日前向铁路局劳卫处提报,并按批复的工资计划总额控制,据实列支。
第三十五条 筹备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按规定用途使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办法中明确。
第七章 财务报告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财务报告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要求进行编报,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手续齐全,报送及时。
第三十七条 筹备组按规定编制基建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到路局。
第三十八条 筹备组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各种会计资料进行分期收集、审查核对,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八章 资产交付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初验合格后,按初验委员会确定的时间办理资产移交,筹备组根据铁道部铁财[2008]250号文的规定提报"竣工验收项目资产估价入账明细表"(含需分摊费用),筹备组按规定暂估入帐并计提折旧。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后,筹备组组织编制《竣工资产移交表》,并做好竣工资产交接工作。
第四十一条 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筹备组投资但产权不归属筹备组的资产,由筹备组于项目初验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逐级报铁道部,经财政部批准后作转出投资处理。地方投资但产权归属筹备组的资产,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筹备组做增加"资本公积"处理。
第四十二条 筹备组自用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纳入概算统一管理。工程竣工后,与其他资产一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四十三条 筹备组在项目初验完成后且尾工工程未超过投资概算5%以内时,应组织人员立即着手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在3个月内完成编制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编制人员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九章 项目的后期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初验合格后仍留有少量未完收尾工程,严格按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工程验工计价等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0〕240号)进行尾工工程管理。
第四十五条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筹备组将与项目有关的会计档案、竣工财务决算、工程明细资料等按铁路局《转发财政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南铁财字〔2005〕342号)规定移交。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筹备组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国家、铁道部、铁路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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