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单位环境因素合规性评价
(污水排放)
单位:工程管理部 编号:
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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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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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因素控制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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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性及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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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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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提前申报,并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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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生活污水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的同意,排放到市政管网。项目部及施工场所设有沉淀池、隔油池等污水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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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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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边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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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未发生此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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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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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审核: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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