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开展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

2012年11月22日1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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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开展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开展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对其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统一评价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对其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活动。
第三条 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告知、签认、公示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 月信用评价排名
第四条 我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半年。信用等级评价是以项目公司月信用评价排名结果为基础的,项目公司1-6月份和7-12月份月信用评价排名结果分别用于我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上半年和下半年的信用等级评价。
第五条 月信用评价排名是指项目公司每月按照本规定对土建、路面、房建、绿化、交通安全设施标段施工企业分别进行信用评价排名。
第六条 月信用评价排名是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评价结果和监理代表处评价结果得到的。
(一)履约行为评价是由项目公司指定部门具体负责,由履约评价小组组织实施。履约评价小组由项目公司组织建立,其成员由项目公司班子领导、纪检监察人员、工程管理部、计划合同部、质量监督部、安全管理部、协调部、财务部人员、总监代表及相关人员组成。
(二)监理代表处评价是指项目监理代表处对所监标段进行信用排名,由监理代表处评价小组组织实施。监理代表处评价小组由总监、驻地、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项目公司负责监管监理代表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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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月信用评价排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公司履约评价小组按照《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评分细则》(附件1)规定内容进行检查、扣分。然后根据扣分情况,计算各合同段施工企业得分(施工企业存在D级不良行为的,经查实确认,不再参与月评分),扣分情况及得分应记录备案(附件2)。
项目监理代表处评价小组根据每月监理、抽查情况及本规定对所监标段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排名,并将评价结果(附件3)报送项目公司。
(二)项目公司(全体班子成员、纪检监察人员)依据履约行为评价结果,在参考监理代表处评价结果的情况下,对各标段施工企业进行综合评定排名,并要求参与综合评定的人员签字确认(附件4)。
(三)厅属及交通投资集团所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将综合排名结果(附件4)提交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审核后报送省交通运输厅;非厅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直接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第八条 项目公司在进行月信用评价排名时不允许对同类别标段施工企业进行并列排名。
第九条 月评排名从项目开工至项目交工验收为止。各类别标段施工企业在完成其合同工程量后,项目公司不再对其进行排名。
第十条 项目公司应将月评排名结果以正式文件公布,在项目公司办公地和项目经理部张贴,同时上网公示。
第十一条 项目公司应将月评结果正式文件发至各施工单位及其法人单位。并要求各施工单位及其法人单位回执确认月评结果。
第十二条 项目公司在进行履约行为评价时,应将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按程序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并附上资料,经查实确认,省交通运输厅将依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降级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公司月评结果应用
(一)根据项目公司施工企业月评排名,给予参与排名的每个标段施工企业一个信用排名得分,其中施工企业在我省有两个及以上项目及合同段施工标段时,分值按合同金额加权平均计算,即得到施工企业月信用排名得分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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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为施工企业第i个合同段所得的分值,bi为施工企业第i个合同段的合同金额,i=1、2、…n,n为合同段个数, 为最低得分值, 为最低得分值的合同额)
(二)根据施工企业上月名次得分,累加当月信用排名得分,然后按第一名100分,最后一名60分,其余内插计算的原则重新确定当月名次得分,即施工企业月最终信用得分。
(三)施工企业6月份和12月份的最终信用得分为我省上半年和下半年施工企业的项目公司考核排名综合得分,它将作为我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上半年和下半年信用等级评价施工企业的基础分。
第三章 投标行为评价
第十四条 投标行为评价是指项目公司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评价,评价标准见附件5。
第十五条 投标行为评价结果经项目公司研究确认后,按照附件6格式填报并附上依据资料,厅属及交通投资集团所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报送至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审核后提交省交通运输厅。非厅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直接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六条 报送的投标行为评价结果,经查实确认后,省交通运输厅在我省施工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时对有不良投标行为的施工企业进行扣分或降级。1-6月份和7-12月份报送的投标行为评价结果分别用于我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上半年和下半年的信用等级评价。
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信用评价报送工作,评价依据和评价表格要存档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定和各自情况制定月评实施办法,对《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评分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
第十九条 项目公司应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省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监理代表处于每月5日前将各自所监标段施工企业上一月度的信用评价结果报送项目公司;厅属及交通投资集团所属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将综合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主管单位审查后于每月15日前将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非厅属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将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信息的填报应与此同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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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评分细则
2、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月评价明细表
3、监理代表处对所监标段月信用评价表
4、项目公司施工企业综合月评表
5、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评分细则
6、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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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2年11月22日10:36:00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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