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稿)

2012年11月22日1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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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稿)的通知根据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稿)的通知

根据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有关要求及交通运输部近年出台的公路、水运工程信用评价有关规定,结合2010年度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工作情况,为进一步完善信用考核工作,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重点办对《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该办法2011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中项目法人、勘察设计、设计咨询单位及公路、水运项目评标专家考核工作自2012年度开始执行。公路、水运项目评标专家信用考核工作分别由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请省高指、公路局、港航局、运管局、交通质监局、交通造价站,各设区市或管辖区(以下简称“各地市”)交通、港口、质监部门及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或完善考核办法。其中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审查专家、设计咨询单位的考核评分办法由省高指制订,并指导开展考核工作。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及各地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考核办法》报备省厅。
三、各考核单位上半年度、年终考核结果应分别于8月上旬、次年度1月上旬上报省厅,其中2011年上半年考核结果应于11月15日前上报。
四、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及各地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考核为AA级、A级的从业单位与主要从业人员中标情况的备案工作,并在评标结束后1天内报备省厅,以便及时更新从业单位及人员中标记录,避免AA级、A级的从业单位与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结果使用超过有效次数。
五、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项目信用考核工作,并指导各地市交通、港口、质监部门及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开展考核工作,确保信用考核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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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2011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含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运输场站建设)的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招标代理、评标专家、勘察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供应商等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组织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考核定级结果,其中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从业信用考核工作会同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开展。
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全省公路、水运、运输场站项目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的具体考核、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或管辖区(以下简称“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委)、高指、港口(务)局、质监部门负责本管辖区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本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登记、考核工作。
第四条 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管理原则上按照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运输场站四大类进行分类考核。其中高速公路施工单位考核细分为路基土建工程(包括桥隧工程)、路面工程、机电工程三类;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细分为土建工程、机电工程监理二类。
除独立特大型桥梁、独立特大型隧道工程外,信用考核结果的使用原则上按分类工程实行分类使用。
第五条 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考核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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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登记
第六条 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为公路、水运项目及从业单位、人员信息的录入、公开平台。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闽交建〔2010〕131号印发)有关要求,做好公路、水运项目和从业单位、人员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业绩档案信息录入和日常维护工作,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录入相关信息,保证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档案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三章 信用考核与公布
第九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考核应按照相应的考核类别分类进行。项目法人及主要人员信用考核等级分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四等;其他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考核等级分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差)五等。
第十条 公路、水运、运输场站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同)及公路、水运项目勘察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和其主要人员采取直接考核定级和综合评分定级相结合的双重考核方式;其他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仅采取直接考核定级方式。
项目法人主要人员指项目董事长、项目负责人(总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
勘察设计单位主要人员指项目勘察和设计负责人;
设计咨询单位主要人员指项目设计咨询负责人;
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指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主要人员指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不设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项目部,为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
试验检测单位主要人员指试验检测合同段试验室主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主要考核基建程序、前期工作、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维稳、环保和廉政建设等;设计单位主要考核路线方案比选优化、征地拆迁准确率、设计变更、工程数量和造价准确性及设计文件完整性、设计深度、设计质量、后期服务情况等;设计咨询单位主要考核地勘监理情况、咨询质量、合理化建议、设计错误发现率、服务情况等;施工单位主要考核履约情况、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监理单位主要考核履约情况、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监理和计量支付情况等;试验检测单位主要考核试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试验数据真实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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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省厅(或省重点办)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过程存在严重质量安全、进度严重滞后问题及违法违纪违约等不守信用行为的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直接考核定级,定级结果为C级、D级2个级别。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也可根据工程实施期间从业单位履约表现,报省厅审核同意后,对从业单位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对存在现场管理混乱、进度滞后等问题,未达到C级定级标准的从业单位,由省厅或省级有关部门列入省级重点督查对象。不守信用行为如下:
1、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
2、由于从业单位原因,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3、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工程质量评定不合格的;
4、出现违法违纪等行为。
以上具体行为详见附件1。
第十三条 省厅(省重点项目会同省重点办)每年年终组织对从业单位、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及各地市交通、港口、质量监督部门应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或标准,对管辖范围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开展综合考核工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或管理情况对从业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及时整理每次考核情况,并将半年度、年度考评结果报送省厅。各地市相关部门或项目业主的评分结果,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分别报送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汇总后报送省厅。每次高速公路项目初测验收、初步设计审查、定测验收、施工图审查时,省高指应负责下发审查专家、设计咨询单位评分表,审查结束后收回汇总。
当年开工不足3个月或在当年3个月内项目即建成投入试运营的项目法人,不参与当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工程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不足6个月的项目,其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不参与该年度的综合评分定级,但列入参与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基数计算;对上半年完工的工程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完工后,及时组织信用考核工作。
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C级有效期限内仍可参加年度综合考核,但考核结果不能评为AA级或A级。
第十五条 每年年终,省厅对各考核单位评分结果(主要对分歧较大的评分内容)进行必要审核后,按以下评分权重值计算综合得分。
1、高速公路项目法人:省高指、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评分权重为70%、20%、10%;
2、普通公路、水运项目法人: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或各地市质监部门、省交通造价站、各地市交通或港口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40%、20%、10%、30%;
3、运输场站项目法人:省运管局、各地市交通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60%、40%。
4、高速公路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设计阶段):省高指、省交通造价站、项目业主、审查专家、设计咨询单位评分权重为30%、15%、2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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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普通公路、水运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设计阶段):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省交通造价站、各地市交通或港口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50%、20%、30%;
6、高速公路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后期服务阶段):省高指、省交通质监局、项目业主评分权重为40%、20%、40%;
7、普通公路、水运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后期服务阶段):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或各地市质监部门、各地市交通或港口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40%、20%、40%;
8、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咨询单位:省高指、项目业主、审查专家评分权重为35%、35%、30%。
9、普通公路、水运项目设计咨询单位: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各地市交通或港口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60%、40%。
10、高速公路项目施工、监理、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省高指、省交通质监局、项目业主评分权重分别为40%、30%、30%;
11、普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或各地市质监部门、各地市交通或港口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40%、30%、30%。
第十六条 为平衡各地市间评分、省级考核单位不同考核小组评分及合同段差别评分,抵消不平衡评分对综合定级结果的影响,对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综合评分进行以下调整。
1、调整各地市评分差别。为保证各地市间评分平衡,以各地市为单位,对全省各地市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所有考核评分进行平均,得出全省平均分;某一地市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考核平均分应在全省平均分±2分内。超出±2分的,对该地市的各合同段评分按同比例(调整分值/各地市平均分)进行调整。具体由省厅汇总时修正换算。
2、调整省级考核单位不同评分小组评分差别。为保证各省级考核单位不同评分小组评分的平衡,对同一考核单位各评分小组所有考核评分进行平均,得出该考核单位平均分;某一评分小组平均分应在本单位平均分±3分内。超出的,对该评分小组参评的各合同段评分按同比例(调整分值/单位平均分)进行调整。具体由各考核单位汇总时修正换算。
3、调整各合同段考核单位评分差别。若3家考核单位有1家考核评分同其他两家的考核平均分相差较大,则依次降低其评分权重。具体由厅建管处汇总时进行调整。
(1)若5<│A-B│≤10分,则A在综合评分中的比例下降10%,其他两家各提高5%。
(2)若10<│A-B│≤15分,则A在综合评分中的比例下降20%,其他两家各提高10%。
(3)若│A-B│>15分,则A在综合评分中的比例降为0%,其他两家各提高A权重的50%。
注:A为3家中与其他两家平均分相差最大的考核评分;B为其他两家的考核平均分。若3家考核得分排列差值均等时,则A取最低的考核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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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在我省交通抢险救灾作出贡献并获得交通部或省政府及我厅表彰的项目法人、合同段给予加分,其中受交通部或省政府表彰的加2分、受我厅表彰的加1分。具体由我厅按以上权重计算得出综合得分后,直接进行加分,作为该项目部最终得分。
第十八条 各参建单位承担多个同一考核类别工程(以下简称“同类工程”)的,采用倒权重法(公式附后)计算综合得分。
第十九条 原则上综合得分≥95分为AA级,85分≤综合得分<95分为A级,75分≤综合得分<85分为B级, 60分≤综合得分<75为 C级,60分以下为D级;同时AA级还可按第十九条规定从A级中产生。各类考核为A级及以上的从业单位数量应控制在本考核类别参评单位数量的50%以内(不含50%)……”。若出现以下情形,不能评为AA级、A级:
1、合同段不能评为AA级、A级的情形:
(1)任一考核单位评为C级的;
(2)评为A级的考核单位未超过50%的。
2、从业单位不能评为AA级、A级的情形:
(1)考核为A级的项目部数量<50%;
(2)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且仍在C级有效期限内的;
(3)任一项目部考核等级为C级的;
(4)在其它省重点项目中被省重点办考评为C级及以下的;
(5)子公司被评为C级或D级的,上级母公司不能评为A级。
第二十条 从业单位AA级考核定级结果还可从A级中产生。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1、同类工程合同段超过3个(含3个),综合考核均为A级及以上的;
2、同类工程合同段超过4个(含4个),综合考核为A级的合同段超过75%(含75%),且综合得分90分及以上;
3、连续2年综合考核结果为A级且当年度综合得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从业单位。
第二十一条 参建单位主要人员,不另行组织综合考核,其所定级别直接采用项目法人或所在合同段的综合评分定级结果。其中综合评分定级为AA级、A级的主要人员,应在该岗位上的任职时间占年度考核期的80%以上。
第二十二条 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合并前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二十三条 综合考核结果在省厅网站(省重点建设项目同时在省发改委网站)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根据公示情况,省厅(省重点项目会同省重点办)对部分考核结果进行必要核实调整后,最终确定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等级。信用考核等级将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并在省厅网站(省重点建设项目同时在省发改委网站)公布,供社会查询。
第二十四条 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综合评分定级工作以年度为周期,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在下一年年初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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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用结果使用
第二十五条 直接考核定级为C、D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其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以省交通运输厅下发文件所确定的期限为准。直接考核定级为C、D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整改有力、成效明显的,经核实确认后,可适当缩短C、D级执行时限,但最短不得少于一半;反之延长执行时限。
第二十六条 综合考核定级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为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至下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止。综合考核定级为AA级、A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在奖励期限内,出现履约能力较差、工程进展滞后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力等情况,可暂停或取消其AA级、A级信用结果使用资格。具体暂停或取消程序参照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A级的项目法人及主要人员,在有效期限内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
1、建议其主管部门对主要人员的年终绩效考核定为“优秀”;
2、主要人员可优先推荐为重点项目建设功臣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级的项目法人及主要人员,在有效期限内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
1、建议其主管部门对主要人员的年终绩效考核定为“优秀”;
2、主要人员可优先推荐为重点项目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C级的项目法人及主要人员,在有效期限内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
1、建议其主管部门对主要人员的年终绩效考核定为“不称职”,扣减直至取消其绩效工资和奖金;
2、建议其主管部门调整主要人员,且该项目主要人员今后不得在交通建设项目中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该项目列为上级主管部门挂牌重点监管项目,严格项目资金审计、质量监管和工程验收。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考核结合《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出现“终止评标资格,予以解聘”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予以解聘,并不得重新申报”行为的,提请省发改委处理。同时省厅将另行制定《实施意见》对“不良记录”等行为进行细化、对接,并根据“不良记录”行为的情节轻重,评为B级、C级、D级。
第三十一条 列入国家、交通部及省级投资计划的交通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勘察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中设定“企业信用分”和“主要人员信用分”。信用分分值为10分,对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最低评标价法的,报价满分90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其余分值满分90分。具体分值为:施工招标项目施工企业信用分分值为7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信用分分值分别为2分、1分;施工监理招标项目施工监理企业信用分分值为7分,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信用分分值分别为2分、1分;勘察设计、设计咨询、试验检测单位招标企业信用分分值为7分,勘察和设计、设计咨询负责人或试验检测试验室主任信用分分值3分。
仅采取直接考核定级方式的材料供应商等招标,也应设定信用分,对考核为C级及以下的,信用分为零分。
第三十二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A级的其他参建单位(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设计咨询和试验检测单位,以下同)、主要人员,在有效期限内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
1、资格审查阶段,当其他条件满足时,其履约信誉可免予审查,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2、信用分得分为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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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级的其他参建单位、主要人员,在有效期限内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
1、资格审查阶段,当其他条件满足时,其履约信誉可免予审查,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2、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90%。
第三十四条 信用考核定级为B级的其他参建单位、人员,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70%。
第三十五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C级的其他参建单位、主要人员,在有效期限内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
1、信用分得零分;
2、由项目业主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规定:从业单位在1个交通建设项目内只能参加1个合同段的投标。
第三十六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D级的其他参建单位和主要人员,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
1、根据情节轻重,给予2-5年的定级年限;
2、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3、若未达到限制市场准入条件,则信用分为零分;且由项目业主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规定:从业单位在1个交通建设项目内只能参加1个合同段的投标。
第三十七条 除以下情况外,上述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信用结果使用仅适用于参加我省考核定级的同类工程投标。
1、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考核定级结果对应的信用奖励、处理同时适用于高速公路土建及普通公路工程的投标;若该从业单位在考核周期内同时参与高速公路土建及普通公路工程综合考核的,则执行分类工程考核定级结果。
2、C级、D级从业单位在有效期限内,不得在各类工程施工中承担分包任务。
第三十八条 考核为AA级、A级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结果使用规定,仅适用于当年已完工项目评为AA级、A级的主要人员;未完工项目评为AA级、A级的主要人员,参与新项目投标时,其信用结果使用一律按B级执行。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八条有关信用结果使用规定,由项目业主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进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信用分对中标结果的影响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原则上,同一标段AA级较B级信用投标单位,信用分差值对中标价的影响,勘察设计、施工招标应控制在1%-5%,设计咨询、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招标不超过10%,具体根据拟招标合同价大小确定影响范围。招标单位和各级招投标监督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
第四十条 承担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考核为AA级、A级的从业单位(不含项目法人),在有效期限内在其参加的高速公路土建及普通公路工程投标中,AA级单位享受信用分规定且合计中标3个标段,A级单位享受信用分规定且合计中标2个标段,则从业单位相应的信用分规定失效。其他考核为AA级、A级的从业单位,在有效期限内在其参加的省内同类工程投标中,AA级单位享受信用分规定且中标3个标段,A级单位享受信用分规定且中标2个标段,则从业单位相应的信用分规定失效。AA级、A级从业人员在有效期限内,已中标一次,则从业人员相应的信用分规定失效。该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其后参加的投标,信用分按B级处理。
对评标时间相对集中的项目,是否中标以评标结束时间为准,即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从业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等同于中标一次,对享受信用奖励的,省厅即在厅门户网站公示,并计入信用奖励一次。
第四十一条 跨年度招投标的项目,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并采用信用结果使用规定的,执行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截止日适用的最新信用考核结果,招标评标阶段采用资格预审时的信用考核结果;若资格预审未采用信用结果使用规定或采取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评标执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适用的最新信用考核结果。信用考核结果公布时间以省厅发文通报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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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及各地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考核为AA级、A级的从业单位与主要从业人员中标情况的备案工作,并在评标结束后1天内函告省厅,以便及时更新从业单位及人员中标记录。
第四十三条 各项目评标时,项目业主应负责查询并下载省厅门户网站有关信用管理规定、最新公布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年度考核情况,及奖励期限内已中标情况,供评审(标)委员会使用。同时评审(标)委员会应在评审(标)报告中注明有关信用结果使用的评审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参与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评分的工作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信用考核工作,并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
第四十五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在项目《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设置信用结果使用条款。对未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省厅将全省通报,并视情节轻重,调减或取消该项目省补资金。
第四十六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采用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融资的交通建设项目,贷款方、出资方有特殊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省厅会同省重点办联合下发的《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闽交建〔2009〕224号)及《关于补充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建〔2010〕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倒权重计分法
2.直接考核定级的行为
3.直接考核定级申报表

附件1

倒权重计分法

倒权重计分法:
(ai为各项目得分值,i=1、2、…n,n为项目个数,且a1≥a2≥…≥an)
倒权重计分法算例:
(1)共有4个项目部,评价分各为100、90、100、80,则:
a=(1×100+2×100+3×90+4×80)/(1+2+3+4)=89.00
(2)共有6个项目部,评价分各为80、70、100、90、100、80,则:
a=(1×100+2×100+3×90+4×80+5×80+6×70)/(1+2+3+4+5+6)=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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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直接考核定级的行为

一、列入省级重点督查的行为
1、投标承诺的人员、机械设备到位不及时,影响项目进展的;
2、由于从业单位原因,工程进度滞后10%以上20%以下的;
3、内部管理混乱,现场质量问题突出的;
4、施工现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或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或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或施工现场存在较大事故隐患的;
5、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或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或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依照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
6、试验数据、内业档案资料造假的;
7、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8、标准化管理较差,且整改不到位;
9、根据有关规定,其他可列入重点督查的情况。
二、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的行为
(一)通用行为
1、投标承诺的主要人员或机械设备到位严重不足,主要人员更换频繁,且整改不力的;
2、投标时享受AA级、A级信用结果使用规定的从业单位主要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场的;
3、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4、由于从业单位原因,工程进度滞后20%以上30%以下的;
5、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三级重大质量事故、较大安全事故或1-2人死亡的一般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并被有权部门作出相应处理或处罚;或在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且未能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
6、施工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7、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8、试验数据、试验检测报告、内业档案资料造假,情节严重的;
9、连续2次列入省级重点督查对象,或因违反信用行为被全省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经考核整改不力的;
10、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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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违法分包的;
12、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省份识别代码、业绩、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
13、根据有关规定,其他可列入信用不良单位的情况。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其他行为
1、未按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2、因勘察设计错漏原因造成工程设计变更增加费用超过施工合同总价10%,或擅自进行设计变更的;
3、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比合同或双方书面约定严重滞后的;
4、不按合同要求派驻现场设计代表;或虽按合同派驻现场设计代表但在现场工作时间不足60%,未能有效解决现场问题的。
(三)施工单位的其他行为
1、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且整改不力的;
2、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未能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
3、未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工程档案资料并移交,影响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
4、未按要求及时办理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手续,影响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
(四)监理单位的其他行为
1、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工程施工监理的;
2、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情节严重的;
3、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情节严重的;
4、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包庇纵容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5、出具虚假监理签证文件或监理报告,情节严重的;
6、职业道德差,恶意刁难施工单位,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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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材料供应商的其他行为
1、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质保单、试验报告弄虚作假的;
2、材料供应商供应的材料年抽检合格率低,或连续二次抽检不合格,情节严重的。
(六)试验检测单位的其它行为
1、试验检测项目不全、频率不满足合同或规范要求,情节严重的;
2、未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与施工单位互做互代的;
3、超越资质开展试验检测业务的;
4、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试验检测不合格事项以及不合格报告,情节严重的;
5、职业道德差,恶意刁难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情节严重的。
三、直接考核定级为D级的行为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投标人借牌投标、挂靠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2、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3、反映投标文件个性特征的内容出现明显雷同的;
4、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竞标资格;或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资格的;
5、由于从业单位原因,工程进度滞后30%以上的;
6、因从业单位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解除合同的;
7、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的;
8、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二级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并被有权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罚的;或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9、隐瞒或者谎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10、上年度被定级为C级的企业,本年度出现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11、材料供应商供应假冒伪劣材料或套用其他厂家品牌的;
12、发生违法违纪等廉政事件,被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
13、从业单位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的;
14、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或根据有关规定,其他可列入黑名单的情况。
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在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时,可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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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直接考核定级申报表
直接考核定级提出单位(公章)
一、定级对象 项目名称 合同段号
从业单位名称 从业单位机构代码
二、违反信用的行为

三、定级依据及级别

四、各地市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五、省级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六、省厅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1、直接考核定级提出单位填写第一、二、三项,并报送各地市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或认定;
2、根据管理职责,省级主管部门分别指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

主题词:建设 信用 考核 修订 通知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各设区市高指、交通、港口质监站(局),厅直有关单位,厅办公室、综规处、政法处、监察室。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1年10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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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2年11月22日10:19:00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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