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实施方案(试行)

2012年11月22日1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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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武汉市交委、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武汉市交委、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项目公司):
  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省厅根据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市场信用体系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现予以印发。
  为加强领导,省厅将成立湖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厅长林志慧同志任组长,副厅长张学锋和纪检组长张月斌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厅基建处副处长詹建辉、厅法规处处长陈新、厅监察室主任莫惠健、厅重点办副主任宋继宏、厅通讯信息中心主任郝庆云、厅质量监督局局长。
  实施时间表:2007年3月至5月,召开动员会,各指挥部(项目公司)按照《实施方案》对本项目内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进行评级并在各自网站上发布。厅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编制程序和应用软件,自动汇总各指挥部分级分数,自动生成汇总表。
  2007年6至8月,省厅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参评单位加权打分,初步形成被评单位在湖北省的信用评价等级,在湖北交通网站上公布;
  2007年9至11月,处理投诉、完善系统;
  2007年年底,湖北省公路信用体系信息平台基本形成。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落实经费,并指派专人负责本项目内的信用体系平台建设和维护。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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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公路,现阶段特别是高速公路建设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总体目标是:用信用手段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行为,加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力争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湖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并首先在高速公路建设领域开展试点工作,以落实交通部“用五年左右时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要求。
  具体目标是:
  ——在规范管理方面,建立比较完善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征信制度、信用评价制度、发布制度和奖惩制度,使我省公路建设信用体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信息共享方面,加快建立全省共享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不断提高信息管理和服务水平,基本满足信息使用者的查询和使用需求;
  ——在信用活动方面,通过宣传教育、褒奖诚信、惩戒失信,全面提高公路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意识,营造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公路建设市场氛围。
  二、信息征集
  1、建立信用信息平台。厅重点办具体负责信用体系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并的总体协调工作;厅基建处、质监局和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负责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厅信息中心负责根据各项目指挥部提供的数据,建立和维护湖北省公路信用体系信息平台,并确保与交通部和其他省区交通厅(局)的链接和信息共享工作。
  2、信息征集时间要求和内容
  信息征集从2006年元月1日开始,以后每年全面更新一次;对于失信行为,一经查处,即时予以公布。
  各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征集汇总的基础资料,应包括项目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关信息。具体是:与本项目的合同主要内容、合同金额、合同时间、履约情况、有否合同欺诈、有否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否拖欠民工工资、有否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有否行贿行为,以及在其他项目履约的情况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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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信用评价
  现阶段,信用评价工作应以公布公路建设市场基本信息,包括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往业绩和有关信用记录为基础,逐步展开,稳步推进。信用评价的对象应以参与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为重点,逐步把咨询、代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和从业人员纳入。
  1、评价的主体和主要内容
  守法评价主体是省交通厅,厅基建处具体负责归口管理;履约考核信用评价主体是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质量、安全评价的主体授权厅质监局;评价监督部门为厅监察室。
  评价单位要对其评价的结果负责,从业单位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随着信用市场的逐步完善,应当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信用评价方面的作用。省交通厅将做好相关评价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妥善处理评价双方的争议,确保评价工作规范有序。
  2、评价等级划分和原则
  湖北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由高到低统一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等级划分原则是:
  AA 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好,招投标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全部得到落实。
  A 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好,招投标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基本得到落实。
  B 考核期内企业信用一般,招投标行为基本规范,履行合同承诺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基本得到保证。
  C 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差,招投标中行为不规范,履行合同承诺情况较差,工程进度滞后,或者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全省通报。
  D 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差,招投标中有违法行为,不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和安全无法得到保证。同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列入信用D级,全国通报,并限制其在湖北省境内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①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者承接工程的;
  ②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③以弄虚作假、行贿或者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④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⑤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⑥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⑦其他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内的;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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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评价标准
  ①评定内容及分值
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表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商业贿赂等五项,每项20分,总计100分。
  ②评定分级
信用等级 等级代号 分 值
好 AA ≥90
较好 A ≥80
一般 B ≥70
较差 C ≥60
差 D <60
 ③评分标准
内 容 评定结论 分值范围
投标行为 规范 18-20
基本规范 14-18
不规范 12-14
违法 0
履约表现 严格履约 18-20
履约一般 14-18
履约较差 12-14
不履约 0
工程质量 优良 18-20
好 14-18
一般 12-14
差 0
安全生产 无安全生产事故 18-20
无人身伤亡安全生产事故 14-18
有,但非重大事故 12-14
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0
商业贿赂 无商业贿赂行为 18-20
有个人行贿行为,但未构成犯罪的 12-18
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0
④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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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按照方案要求,将本项目内所有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单位打分,并在各自网站上公布项目内等级。
  省厅将在各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单位的分级情况进行鉴别、确认和汇总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参评单位加权打分,对被评单位按照合同额度对被评单位进行综合评分,给出被评单位在湖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的等级,并在湖北交通网站上公布年度评定结果。
  四、信用奖惩机制
  对于没有本省信用记录的单位不设置准入限制,对于从业单位在其他省份无不良记录的,按照A级信用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但性质不严重的,按照B级对待;若不良信用记录性质严重,将参照湖北省信用标准按B级以下对待。
  对长期被评定为AA、A级的守法诚信单位,将给予宣传和表彰,并在招投标、履约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通过各种奖励措施,逐步建立对诚信单位的长期激励机制,使之真正获得诚信效益。
  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从业单位,要依法查处、重点监管,并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信用等级。信用评价为C级以上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D级。
  ①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伪造材料的;
  ②将承包工程违规分包或者转包的;
  ③被确定中标后,无理由放弃中标的;
  ④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⑤交通部、湖北省交通厅要求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相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倡导信用理念,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搭建与司法机关、金融机构、政府监督部门的信息链接平台,建立信用建设的长效机制,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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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2年11月22日10:39:00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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