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
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概况
名称: 。
规格: 。
数量: 。
质量: 。
第二条 租赁物使用方法
。
第三条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合同到期后 天内返还租赁物。承租人若需延长租期,双方另行协商。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
2、支付时间:
。
3、合同签订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交纳总租金 %或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并出租人验收返回的租赁物完毕后无息返还,但所有承租人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应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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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租赁物交付方式、地点
1、交付方式:A.甲方自提自运( );B.乙方代运( );C.乙方送货( )。(在约定方式括号内打√)。
2、交付地点: 。
3、运费及运输风险由承租人负责。
第六条 租赁物的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养、维修
1、租赁物交付当天承租人即应完成验收工作,承租人当天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租赁物已处于完整状态,不存在任何质量、数量、安全等问题,符合合同交易目的。
2、租赁物的安装、调试、使用、保管、保养、维修等均由承租人负责。
3、承租人承担在交回租赁物前发生的租赁物灭失和毁损的风险。在发生租赁物及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时,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承租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A.修复至完全正常使用状态,修复期租金仍然计算;
B.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更换修理期间租金仍然计算;
C.当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程度时,由承租人赔偿,赔偿费用包括市场价购置同等型号费用(含运费、保险费)及租金损失,合同未履行完的由承租人将未履行部分租金支付出租人作为租金损失补偿,合同已履行完毕的由承租人赔偿总租金的 %或 元作为租金损失补偿。
4、若灭失、毁损在返还租赁物时才发现,仍须按前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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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违约责任
出租人违约责任:
1、经承租人验收发现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出租人应重新按约交付符合约定的租赁物,承租人同意接收的除外。
2、其他违约行为:
。
承租人违约责任:
1、不按时交纳租金,每逾期1日应向出租人承担未交纳租金部分 %的违约金。逾期租金达总租金的 %或 元时,除计算违约责任外,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若有非法转让、变卖、抵押等行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限期如数交回租赁物,同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偿付总租金 %或 元的违约金。
3、已发生租赁物灭失、严重损坏或有情况表明租赁物可能灭失、遭受严重损坏时,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
4、其他违约行为:
。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物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出租人,承租人无权对租赁物转租,更无权进行处分,未征得出租人同意亦不得在租赁物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和迁移安装地点。
2、出租人有权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完好情况,承租人应提供一切方便。
3、租赁物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人遭受损失时,由承租人负责。
4、保险事故约定:
。
5 。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出租人提交的租赁物使用说明、质量参数等在经承租人审核认可后,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人: 承租人:
负责人: 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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