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之筹资融资管理制度

2012年12月25日08: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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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筹 资第一百三十四条  筹资,或称融资,系指企业的资金筹集。在筹资活动中,可以向银行及非金融机构以借款、赊购、租赁

第十章 筹 资
第一百三十四条  筹资,或称融资,系指企业的资金筹集。在筹资活动中,可以向银行及非金融机构以借款、赊购、租赁等方式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资金的预算管理,认真分析本单位的经营情况,科学预测并合理确定资金需要量,选择最佳的资金结构,努力降低资金成本,规避资金风险。
第一百三十六条  筹资活动必须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状况和资金预算编制筹资方案,筹资方案应包括:筹资的原因、筹资时间计划、筹资规模、筹资可行性方案的比较分析(包括财务状况影响程度、预期收益的影响程度)和筹资方案的建议等。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为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各单位筹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单位的整体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的要求;
(二)要充分考虑未来的偿债能力。确定最佳负债规模,保持自有资本和负债之间适当的比例关系;
(三)筹集资金必须按规定审批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用于非生产开支;
(四)必须进行资金成本分析,对各种筹资方式的筹资成本进行比较和选择,选择最低成本的筹资方式和筹资对象。同时考虑筹资风险因素的影响;
(五)根据财务预算,合理安排相应的筹资时间、资金使用及归还时间,使各项资金在时间上相互匹配,达到资金时间价值的最大化。同时,对还款时间要进行科学安排,使利息支付趋于最小化。
第一百三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搞好企业内部资金调剂。因大额资金调剂出现困难时,可按规定程序向集团公司申请,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调剂资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规定,不得借款或变相借款给企业外部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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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  各单位在资金不足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设备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所租赁资产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
(二) 所租赁资产应是技术上先进,质量上可靠的资产;
(三) 所租赁资产的可使用年限至少应占该资产使用年限的75%以上;
(四) 所租赁资产能为企业带来预期经济效益。
有关融资租赁行为应符合并遵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融资租赁必须建立在对租赁设备的价格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承办融资租赁业务机构的专业资格等情况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并同时作好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各单位融资租赁资产决策应遵从融资租赁成本与筹资购买成本孰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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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2年12月25日08:34:00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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