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施工企业人力资源中心管理实施办法

2012年12月27日13: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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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集团XXXX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项目直属公司管理的要求,合理、高效、

XXXX集团XXXX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项目直属公司管理的要求,合理、高效、优质地配置资源;剥离与效益无关的冗余人员,使项目部轻装上阵,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理成本,为公司持续快速稳定发展提供最有效的人力资源保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优化公司管理体制,改变公司经营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实施直管项目的人力资源模式,推进企业从粗放管理到集约管理的转型,走科学管理、高质量、高效益的发展道路。
第三条 通过组建的人力资源中心,并在其中引入竞争和选择机制,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和激活沉淀层,促进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使才职相配、优化组合、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四条 通过人力资源中心对拟进人员的管理,促进企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投入和人力资源优化配置,顺应建筑市场的要求,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第五条 本办法与公司项目承包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综合运用,确保其发挥最佳管理职能。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强化项目管理,确保公司施工生产目标和战略实现的原则。
第七条 简化工作流程,避免繁琐工作程序,缩短管理链条,增强公司快速响应顾客需求和市场变化能力的原则。
第八条 整合人力资源,提高协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的原则。
第九条 便于管理,为各类专业人才脱颖而出提供准确便捷渠道的原则。
第十条 精干高质,编制合理,管理关系顺畅,确保高效运行的原则。
第三章 组织编制及职责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中心岗位编制
人力资源中心实力属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工资按机关标准执行。设主任1名(由人力资源部副部长兼任),主任部员1名,部员1名。
人力资源中心成立党支部和工会,党支部书记由人力资源部部长兼任,工会主席由人力资源中心主任兼任。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中心职责
一、对拟进人力资源中心的人员进行审核、建档和劳务合同管理;按照专业(工种)类别、技术等级和管理层次进行分类管理;
二、按照其技能水平高低和管理层次的不同审核有关待遇交财务部门发放;
三、根据公司所缺岗位编制培训计划,并有针对性地选拔人员参加培训,落实再就业工程
四、对下设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人员做好政策和业务指导工作;
五、负责人力资源中心党群组织关系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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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运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具体负责中心人力资源的动态管理与培训,为项目部及时输送各类人才。
第十四条 工程中标后,由公司按规定程序组建工程项目部,研究确定项目部班子成员。项目部班子成员确定后,由项目经理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施工需要编制用工计划,报送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人力资源中心根据现有人力资源选拔满足条件的人员输送给项目经理部。如果必须从在岗职工中调配的由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内统一调配。
第十五条 各类人员在项目部工作期间,由项目部管理。工程结束后,项目部将拟进人力资源中心人员的工资等核算结清,并把实力及时转移人力资源中心,由人力资源中心管理。
第五章 进入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由项目部人力资源管理员清理项目所有人员,将基本情况、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上报人力资源中心,自工程竣工当月实力转移人力资源中心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对有经济纠纷或留有非正常问题的人员进入人力资源中心的,必须坚持谁在任,谁处理的原则,对未处理完遗留问题的人员,不予安排工作或内退。
第十八条 对进入人力资源中心人员的管理方式。
一、 统一学习培训的管理方式;
二、放假在家休养的管理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习的管理方式;
四、指派处理遗留问题的管理方式。
第十九条 进入人力资源中心人员必须服从管理,如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管理的,按《公司职工管理实施办法》处理,人力资源中心停发工资,所有社会保险等费用由本人承担(含企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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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被通知上岗人员,自通知报到之日起,由人力资源中心办理上岗转移手续,一切保险费用从转移手续当月起由上岗单位承担(含企业部分)。
二、被通知上岗人员以各种不正当理由不按时上岗的,自通知要求报到之日起,按《公司职工管理实施办法》处理。以生病为理由不上岗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到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查验,结果与所述事实不相符的,按《公司职工管理办法》予以处理,所有的费用自理(含社会保险个人部分和企业部分)。情况属实的,按公司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和差旅费。
第二十条 进入人力资源中心的人员必须随时保持与人力资源中心的联系畅通,有义务每月向人力资源中心汇报自己有关情况和准确的联系方式及地址,对不履行义务失去联系的,公司将通过报刊等媒体进行通告,限期不到者,按《公司职工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进入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进入人力资源中心的人员一般为息工待岗人员和经公司研究须进入人力资源中心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息工待岗人员的待遇
工程竣工后,由原工程项目部人力资源管理员按有关规定移交拟进人力资源中心人员,待遇自移交之月起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项目主管(经理、书记、工会主席)的待遇按XX元/月发放。
二、技术人员的待遇按不同技术职务等级发放。高级职务XX元/月;中级职务XX元/月;助理级职务XX元/月;员级职务XX元/月;高级技师XX元/月;技师XX元/月。
三、其他人员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发放。
第二十三条 经公司研究须进入人力资源中心人员的待遇按公司研究的标准发放,否则,执行息工待岗人员的标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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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2年12月27日13:34:00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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