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外部劳务管理
外部劳务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用工规定,使用非隶属于企业的城乡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和其他零散用工。合理有效地使用外部劳务是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优质、安全、高效地完成施工生产任务的有效途径。
5.4.1 外部劳务录用
一、录用原则
1、外部劳务录用必须遵循事务公开,集体讨论,择优录取的原则。
2、严格执行公司外部劳务招标办法,对于需要由外部劳务承担施工的工程,根据公司“外部劳务招投标管理试行办法”,实行劳务招标。(《外部劳务招标管理试行办法》见附录九)
二、录用条件
1、成建制的外部劳务队伍,必须持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审合格且三级(含)以上的资质证书、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法人委托书,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许可证。
2、有承担国内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相应懂得施工管理及工程技术的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并有一定的工程业绩,重合同、守信用的成建制外部劳务队伍。
3、拥有施工必备的流动资金及常用机械设备、工具等。
4、凡与本公司发生过严重经济纠纷或清退下场的外部劳务施工队,在公司范围内不得再次使用。
5、项目部科级以上领导的亲友不得在所管辖的范围内承包工程,一经查出,坚决给予辞退并追究其相关人的责任。
6、在资质审查合格的条件下,外部劳务必须承诺并认可本办法中明确规定的预算编制标准、定价原则及《劳务承包合同》的全部条款,并签订承诺书。
7、零散用工按劳动部门管理规定办理。
三、录用的程序与权限
1、选用成建制的城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ISO9000标准,在审查“三证”的同时,需填报《外部劳务考核录用审批表》、《合格外部劳务队伍名册》上报公司责任成本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录用。新上队伍必须实行试用期制度。
2、特殊队伍必须向公司呈送报告,经核实同意并审查资质合格后方可安排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安排。
3、合同签订由项目部指定专人负责,由公司预算合同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5.4.2 外部劳务预算编制
外部劳务队伍预算编制按《责任成本预算》有关规定执行。
5.4.3 外部劳务合同管理
1、经审批录用的外部劳务队伍,签订《承诺书》后,方可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承诺书》作为承包合同附件,具有与承包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所有合同文本与附件、附表均要有外部劳务队伍持有法人委托书者(或法人)签字、盖章。
2、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必须根据《合同法》规定完善法定手续,必须明确合同责任条款。不得使用含糊其词、模棱两可的词语,不得以口头承诺。
3、对“三边”工程,外部劳务队伍上场前,必须先签订《承诺书》,再签订《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条款可采用《劳务承包合同》。
4、项目部安排使用外部劳务队伍时,必须首先签订施工合同,然后通知进场、再根据施工计划安排施工,否则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自己承担。
5、合同一律采用公司统一印发的《劳务承包合同》范本,双方对合同文本需补充的部分可在补充条款中说明。
6、零散用工按劳资管理规定签订劳务合同。
7、凡经审批录用的外部劳务队,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须以现金或银行汇款的方式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项目部不得从计价款中划拨,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统一由项目部财务部门管理,待工程竣工后视履约情况予以返还。
5.4.4 外部劳务验工计价
一、验工计价的依据
1、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
2、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补充合同中的工程项目及价款。
3、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标准,计价数量与实际完成数量相等。
4、计价时必须提供隐蔽工程检查报告,成品、半成品、设备及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单等,各种证据必须有原始签证或经质检人员签认。
二、已完工程数量确认
1、《已完工程计价数量表》的原始依据是《工程量计算单》,此单是现场技术人员按现场实际发生的数量进行计算,经现场技术人员、劳务方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共同签认生效。
2、验工计价一律填制《已完工程计价数量表》,实行项目领导和业务部门与外部劳务队伍共同现场收方、共同签认制度,即:测量队、工程技术人员、主管工程师、项目总工、外部劳务队伍负责人、项目主管共同确定后方可计价,《已完工程计价数量表》必须填写本次和开累完成工程数量。
三、验工计价的办理
1、验工计价应如实反映项目工程完成情况,项目部必须按月(季)对外部劳务工程验工计价,不得因工程款不到位等原因推迟验工计价,未完成的建安工作量不得提前计价。
2、项目预算合同部门根据《已完工程计价数量表》和合同价格进行工程费用计价,填制《工程验工计价表》经双方签认后,作为拨款结算依据。
3、《工程验工计价表》中的项目和单价必须与合同(或补充合同)中的项目和单价相统一。
4、验工计价在月(季度)后十天内完成,技术部门应提前将全部外部劳务队伍的《工程量计算单》及《已完工程计价数量表》提供给预算合同部门,并要有完善的签字手续。
5、验工计价中,工程数量不得突破单项责任成本预算核定的工程数量,工程变更编制补充责任成本预算,签订补充合同。原设计内数量和变更设计数量在外部劳务验工计价时要严格区分,分别填制。对业主难以批复,但又必须进行变更或改变施工方法的项目,需经公司总工程师或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并报责任成本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否则追究项目技术主管责任。
6、严格控制签证工,签证工费用已含在项目责任预算内。
7、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没有按验收标准、要求进行检查,没有经质量工程师签认不予计价。达不到本办法的条款规定的不予计价。
5.4.5 外部劳务价款拨付、结算
一、外部劳务队伍的借款必须坚持先计价后拨款的原则。借款要经项目经理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核会签《劳务价款预借单》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不得只经项目经理签字付款;否则,财务负责人有权拒绝办理,并有权向公司财务部门汇报;特殊情况可先付款后补办签批手续。
二、中途计价时,工程借款的支付一般不得超过计价总额的90%,其余待工程验交合格后,付款达95%时停付;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交付、保修期满后视质量情况按双方商定的比例返还。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所发生的全部修理费用先在保证金中扣付,不足部分由外部劳务队支付。
三、对涉及项目部供应的实物、设备扣款,应在财务部门挂账结算,预算合同部门不得在计价总额中抵扣。坚持收支两条线,以确保外部劳务成本的准确性。
四、与外部劳务队伍有经济往来的项目部各责任中心,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必须及时到项目财务部门办理转账结算手续。凡因结算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应责任中心负责人全额赔偿。
五、劳务队伍一般不给预付工程款。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需支付一定金额的工程进度款和材料款时,必须经项目经理、预算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共同审核会签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项目经理不得直接签字付款。
六、为防止经济纠纷发生,在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签订竣工结算协议书以终止劳务合同。竣工结算协议书至少载明工程完工结算、合同终止、双方签字认可等内容。
七、对劳务队坚持末次评审。评审其工程质量,施工能力,并建立档案,作为今后再次录用的依据。
附件(见附录十):1、外部劳务队伍考核录用审批表
2、合格(在建)外部劳务队伍名册
3、《劳务承包合同》范本
4、外部劳务承诺书
5、已完工程计价数量表
6、工程验工计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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