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铁设备监规〔2020〕63号下载

2021年1月22日10: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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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委托经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具有专业能力、检测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铁路专用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检验机构承担以下工作: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铁路专用产品抽样、质量检验具体工作程序;

(二)依据国家铁路局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和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制定铁路专用产品抽样、质量检验工作方案并实施;

(三)编制检测报告;

(四)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章抽查计划与检验细则

第十一条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应当包括产品名称、产品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检验技术依据、检验内容、厂项数量等内容。

第十二条随机抽取生产企业时,同一企业的同一种产品原则上不连续抽查。

第十三条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时,应当遵循先重要产品后一般产品、先关键项点后普通项点的原则。重要产品是指与铁路运输安全关系密切,且发生质量问题可能对铁路运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较大影响的铁路专用产品。关键项点是指对产品质量影响较大、可直接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参数或者指标。对产品质量影响较大、现场运用质量问题较多的项点应当优先安排抽查。对因质量原因导致连续发生设备故障或者责任铁路交通事故、发生缺陷产品召回、质量出现异常波动、投诉举报较多的铁路专用产品,应当加大抽查生产企业比例或者产品抽查频次,必要时可将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的生产企业直接列入监督抽查计划。

重要产品种类参见铁路专用产品重点目录。

第十四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辖区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研究提出辖区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建议。

第十五条装备技术中心组织对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建议进行审查,研究提出国家铁路局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建议。

第十六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铁路局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建议,按抽取原则确定生产企业名单。抽取生产企业名单时应当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设备监督管理司根据国家铁路局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建议及生产企业名单,结合铁路专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统筹研究制定国家铁路局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经国家铁路局批准后实施,并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布。

第十八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或者铁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的铁路专用产品源头质量安全问题等情况,可动态调整辖区内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布。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调整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设备监督管理司备案。

第十九条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编制时,应当尽量避免与有关机构或者单位的监督抽查计划出现重复。

第二十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据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监督抽查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装备技术中心和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必要时可报设备监督管理司。

第二十一条设备监督管理司应当定期检查监督抽查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督促计划落实。

第二十二条装备技术中心根据国家铁路局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和标准制修订情况拟订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编制计划建议,报设备监督管理司审核批准后依据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编制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并组织专家评审。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二)检验依据;

(三)抽样方案

(四)检验条件;

(五)检验内容及检验方法;

(六)检验程序;

(七)数据处理;

(八)检验结果判定。

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经国家铁路局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批准发布。

第二十三条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和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制定产品抽样、质量检验工作方案,按照工作方案开展产品抽样、质量检验工作,并及时向装备技术中心反馈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执行情况。产品抽样、质量检验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产品抽样、质量检验工作计划安排,包括产品抽样、质量检验的产品及项目、推进计划及人员、设备等;

(二)依据的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和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

(三)产品抽样要求,包括样品抽样、包装、封存、运输、接收、确认等方面内容及要求;

(四)质量检验要求,包括检测仪器、检测环境、检测方法、检测流程、数据处理与判定等方面内容及要求;

(五)对质量检验异常情况的处理措施。

第四章产品抽样

第二十四条检验机构的抽样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及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产品抽样时,应当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参加。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生产企业。

第二十五条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出示检验机构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并说明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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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1年1月22日10:28:15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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