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一般每年举行一次。执行委员须达到所规定的最低人数以上,方可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当年参评对象的专业分布和数量,组建单位的干部人事(职改)部门在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执行委员和执行成员若干名,从中确定正副主任委员2-3名,并成立若干个相应专业学科组(每个组成员不少于5人),正副主任委员与专业学科组成员(含执行委员)共同组成执行评审委员会,亦即当年的评审委员会。
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在抽取执行委员时,上一年度的执行委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在抽取有否决权学科组的执行成员时,上一年度的执行成员应有2名以上。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干部人事(职改)部门介绍情况。干部人事(职改)部门将当年参评的基本情况以及政策规定、注意事项等向评审委员会作全面介绍,并提供每个参评对象的完整准确的评审材料。
(二)学科组初审。各学科组负责对本专业(学科)参评对象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含论文、著作)等情况进行评议,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在评审前,由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业务答辩。对破格晋升高级技术职务的,评委会可酌情补充答辩。
有否决权的学科组须经二分之一(不含)以上执行成员同意后,方可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三)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在听取学科组审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参评对象的能力、水平、成绩、贡献和考核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全面衡量,综合评价。
评审委员会应充分重视、尊重不具备否决权的学科组审查意见,对大多数学科组执行成员不同意晋升的,一般可不再讨论,直接进入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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