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进一步提高评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简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是负责按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组织。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正高、副高)、中级和初级,各级评审委员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三条 总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组建和授权总公司各成员企业组建评审委员会,指导、管理和监督评审工作。
各单位干部人事(职改)部门是本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管理部门和办事机构,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组织、协调、检查和政策咨询、条件审查、定期考核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的评审组织和活动。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组建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按系列(专业)组建,负责各该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不得评审与本系列(专业)不符的其它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条 各系列(专业)的评审委员会分别按正高、副高、中、初级组建。总公司组建工程系列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部分系列(专业)副高级评审委员会,其中,工程系列副高级评委会分设工程技术和研究设计两个评审委员会。授权具备条件的成员企业组建工程、卫生、中学教师、中专(技校)教师、小学(幼儿)教师中级评审委员会和其他部分系列初级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简称执行委员)最低人数掌握为:高级评审委员会不少于17人,中级评审委员会不少于13人,初级评审委员会不少于9人。
第八条 中、高级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下设专业学科评议组(简称:学科组),出席学科组评议会议的执行成员最低不少于5人。学科组的设置:卫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下设内儿、外妇(含护理)、卫生防疫三个学科组,其他学科高级技术职务可以委托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工程、中学教师、中专(技校)教师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应按相近专业划分学科组。
卫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下设的学科组有评审否决权,其他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下设的学科组有否决建议权。
第九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为该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最低人数的2-3倍,组成评审委员(含主任委员)库;有否决权的学科组成员为5人以上,组成学科组成员库,评审委员库和学科组成员库统称评审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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