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

2012年11月15日19: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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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程职改[2004]001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

(四)评审委员会表决。在充分酝酿,反复比较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一次性表决。经执行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参评对象的专业技术资格方获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更不准多次、反复投票。

(五)公布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应对评审会议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同时,在每个参评对象的《评审表》(见附件,标准16K纸)中填写具体评审意见及投票结果,经主任或副主任委员签字或盖章后,报相应干部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公布。

第十八条 评审推荐工作按总公司、局、处三级,采取同一系列低职务评审委员会向高职务评审委员会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超过执行委员的二分之一(不含)以上赞成时,推荐结果方为有效。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总公司授权组建的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没有授权的单位可就近委托有评审权单位的评审委员会评审,也可以委托总公司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如果单位不具备成立评审委员会条件,可组成评审推荐小组向上级单位的相应评审委员会进行推荐。

第十九条 对有些系列总公司所属单位不具备组建相应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可组成以具有本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为主的评审推荐小组或由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人员组成的综合推荐小组,一般为7以上,设组长1人,行使推荐权,负责向有评审权的上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

对特殊系列(专业)和总公司不设评审委员会的其他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采取委托方式进行评审。委托评审的程序是: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分别由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干部人事(职改)部门审查批准,并出具委托函,直接将评审材料送交有评审权的总公司所属单位或当地省市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总公司所属单位将评审材料报总公司职改办,经审查同意后,送交相应评审委员会或向国家有关部委、地方省市出具委托函。

其他单位之间或个人委托的评审结果均属无效。

第四章 工作准则

第二十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包括学科组,下同)委员必须认真执行政策,正确掌握标准,切实做到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敢于发表意见,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切实把好质量关。

第二十一条 评审会议应坚持保密制度,评审时间、地点、执行委员不能提前公开,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进行泄露。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由记录人和会议主持人签字后封存,备查。评审其他材料的保存期限为最终评审结果送达申请人后六个月。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评审(包括推荐)其直系亲属专业技术资格时,本人应该主动提出回避,不参加当年度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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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2年11月15日19:34:00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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