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012年12月20日0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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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

XX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断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保证人、机、物和环境的安全,提高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减少各类事故隐患,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根据XXX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安全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的永恒主题。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安全管理上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三个不变”,即:安全第一的位置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不能变;主管领导抓安全不能变;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不能变。使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形成领导重视、部门协调、层层落实、人人把关、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四条 公司、分公司、项目部要形成三级安全目标管理网络。公司安全管理目标是“杜绝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消灭因我方违章施工危及既有线行车安全事故、消灭因我方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努力减少各类危害事件的发生;职工(含临时工、合同工)因工重伤率控制在0.5‰以下,轻伤率控制在4‰以下”。
第五条 公司、分公司、项目部要按照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的原则,逐级签订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逐级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真正使安全生产责任制横向到各职能部门,纵向到基层每个职工。并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做到年终考核,奖罚兑现。
第六条 公司、分公司、项目部要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作为考核责任人业绩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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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由董事长、总经理任主任,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会主席、公司安全监察长任副主任,相关业务部门领导参加。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最高管理机构,对公司安全工作行使决策和管理;针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并统一组织,协调各单位、部门、各环节、各类人员的安全管理活动,保证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分公司、项目部、工程队应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为保证安委会日常工作的落实,公司机关设安全监察长、安全质量管理部,分公司、项目部设一名专职安全监察长,工程队设一名专职安全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负责公司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监察长享受本单位同级副职的待遇。
第九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相应的安全合格证或经考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岗位变动时应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外聘。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长是本企业安全工作第一管理者和第一责任者;党委书记对本企业员工安全生产工作担负思想教育领导责任;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总经理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安全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1、董事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研究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负责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大政方针和规划;
(3)组织较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追查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4)主持制定较大事故隐患的整治计划,审定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和资金投入计划;
(5)领导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推动安全生产科学管理;
(6)对因决策失误而导致的死亡事故负第一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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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及上级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2)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讲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制定对策;
(3)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4)领导制定、修改、审批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并督促付诸实施,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5)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级员工,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6)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者进行处理,制定纠正措施;
(7)因决策失误而导致的安全事故,负管理和领导责任。
3、党委书记的安全生产责任
(1)协助董事长、总经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把搞好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充分发挥党、团、工会对安全生产的保证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党、团在安全生产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及时了解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把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到安全生产工作中去;
(2)组织党群部门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的同时,围绕《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相关要求,制定具体的保证实现企业安全目标的工作内容;
(3)结合企业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经常深入分公司、项目部,了解职工思想动态,及时纠正职工安全思想的不良倾向。紧密配合安全生产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工作;
(4)参加重要安全生产会议,协助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充分发挥党的核心作用。组织开展党员身边无违章、无事故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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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管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监察长)的安全责任
(1)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法定代表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组织实施本企业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参与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较强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计划;
(4)领导、组织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领导组织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审查工作;
(5)领导组织本企业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施工存在安全问题;
(6)认真听取、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
(7)在事故调查组织的指导下,组织一般、较大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好事故后的各项工作。
5、副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协助总经理做好安全工作,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6、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责任
(1)协助行政领导做好安全技术工作,并对本单位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领导组织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满足施工需要,负责处理和解决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3)组织安全专业技术培训,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对重大事故隐患的预防和整改提出技术方案
(4)负责对重点、难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临时施工用电设计方案,高层建筑外脚手架施工组织设计等进行审核;
(5)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
(6)对因施工技术原因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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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会主席的安全生产责任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并监督企业认真执行;
(2)按照规定参加企业扩建和新建项目“三同时”的审查验收,保证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负责建立企业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把安全生产列入职代会的议题;
(4)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5)总结交流劳动保护工作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一法三卡”工作的推广应用和贯彻落实三个《条例》的实施,负组织和领导责任;
(6)做好安全生产的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和规定,支持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程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惩罚。
8、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1)安全质量管理部
a.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施工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和爆炸物品安全、交通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b.制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规划及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c.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掌握和了解施工生产场所的安全现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发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d.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和建议,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编制公司《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落实;
e.负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取证及证件的使用与管理工作;
f.组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实施安全生产奖罚;
g.组织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继续教育;
h. 监督各工程项目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措施的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i.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安全方案进行评审;
J.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处理工作,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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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管理部
a.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要有安全生产措施;
b.编制重大施工方案要实行专家论证制度;
c.召开施工生产调度会要有安全生产内容;
d.参与分析施工活动中安全生产形势;
e.参与检查和解决、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问题,整治施工现场的不安全因素,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f.参与工程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g.积极推行规范化施工和标准化作业。
(3)物资设备
a.负责机械设备和车辆技术性能、安全防护的论证,做好机械设备和车辆的管理、维修和保养,保证安全运行;
b.采购供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材料和设备;
c.会同公安部门严格执行危爆物品采购、运输、贮存、保管、发放的管理;
d.组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取证和安全教育,并负责物资设备管理人员和车辆驾驶人员的管理;
e.负责向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f.参与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g.检查所辖单位设备运输物资的管理、使用、安全情况。
(4)经济管理部
项目核算时按照安质部门提供的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标准进行成本核算。
(5)财务
财务计划时考虑安全费用,监督各工程项目安全费用的落实,确保专款专用。
(6)人力资源部
a.协助职能部门每年对全员组织一次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b.将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列入员工评优、评先、职务晋升和工资晋级的重要内容;
c.对安全事故责任者做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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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综合事务部
a.负责劳动卫生和职业病的预防,定期对作业场所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监测,提出治理措施,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b.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负责因公受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组织伤员的救治和后期的康复工作,确保工伤职工待遇的落实。
(8)公安分处
负责制定消防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管理使用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案的立案、现场勘察、调查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参与火灾、爆炸、毒气泄漏等事故的调查;
(9) 团委
a.负责团员青年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团员青年安全生产意识;
b.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c.以文明施工为核心,以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功、岗位创优为重点,组织团员青年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
(10)党委工作部
a.负责将安全教育列入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把安全思想意识的教育纳入思想政治工作的范畴。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制定阶段性宣传教育提纲,通过公司各类会议、各级培训、各种刊物及网站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使员工真正树立起“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安全主题思想;
b.负责公司安全文化建设,通过规范标志、旗帜的使用和安全理念入脑、安全操作规范入行等方式,达到用科学的安全价值观统一思想、用规范的安全操作行为准则指导全员行动的目的,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文化含量;
c.负责挑选安全生产中叫得响、过得硬的先进典型。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召开现场会学习推广等方式,使先进安全文化在全公司产生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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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会工作部
a.贯彻全国总工会有关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b.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和控告;
c.审查落实企业经济承包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对没有安全承包内容的方案要提出意见。及时了解生产环境和设施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向行政部门提出改进意见,督促及时解决。及时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d.支持员工保障安全的合理要求。监督、协助行政部门认真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按“四不放过”原则,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e.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一法三卡”工作和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发动和依靠职工搞好安全生产。对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
f.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预防性体检和疗养;
g.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对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工程的“三同时”监督。
9、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认真执行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严格履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的安全条款,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安全生产要素,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改善员工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积极采用“四新技术”努力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
(4)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组织编制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正确处理工程进度、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把安全生产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积极开展预测、预防、预控活动;
(5)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6)加强对分包单位和外部劳务的安全管理,依法签定分包合同和劳务合同,审查分包队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7)协助调查、处理各类事故和隐患整治,对管辖项目发生的一切事故承担领导责任,对违章指挥或决策失误而造成的事故,或因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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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公司、项目部党委书记的安全生产责任
(1)协助项目经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2)负责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意识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在安全生产中的骨干作用,及时掌握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思想动态,解决职工的思想问题,消除后顾之忧;
(3)组织广大党、团员在施工现场开展“党团员身边无事故”,“党员安全监督岗”、“共青团员安全监督岗”活动,宣传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典型,积极维护职工劳动保护权益;
(4)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宣传工作,教育党员干部克服官僚主义和渎职行为,克服短期行为和拼人力拼设备的行为,对因政治思想工作没跟上,解决思想矛盾不及时而发生的事故和本项目内发生的事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11、分公司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对不利于项目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抵制,督促和配合改进;
(2)审查落实项目承包方案中的安全措施,按照规定参加企业扩建和新建项目“三同时”的审查验收,保证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依法组织职工参加项目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负责建立企业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
(4)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5)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一法三卡”工作和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发动和依靠职工搞好安全生产。
(6)做好安全生产的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项目安全生产各项规程、制度和措施,支持分公司经理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程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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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监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1)熟悉安全管理条例,掌握安全管理技术,确定分公司、项目部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制定项目安全管理计划的措施;
(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纠正和消除人、机、物、环境方面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对违章违纪者有权处以50-500元罚款(含外部劳务人员)。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单位有权处以1000-5000元罚款;
(4)对危及人员、设备的险情要及时排除,重大险情有权停止施工,并随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5)参加审查施工技术方案,设备安装的验收。对各班组、工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做好入场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
(6)安全监察长必须持有本系统(或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上岗时必须佩带标识,秉公办事,尽职尽责。对因工作失职而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
13、项目总工程师责任
(1)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性施工组设计和专项安全管理方案,并进行审批;
(2)组织安全技术方案论证;
(3)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培训。
14、工程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和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劳动纪律,严格按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严禁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
(2)坚持跟班作业,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及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纠正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3)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及时贯彻和落实上级安全要求,教育员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提高自我防范能力,保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掌握和了解各工序、工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对事故隐患和上级检查指出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
(5)组织保护事故现场和人员抢救工作。发生事故时及时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对因违章指挥,盲目蛮干或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缺陷而造成的事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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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1)带领本班(组)员工认真落实上级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范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制止“三违”(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2)接受上级领导和安全人员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3)认真坚持“三工”(工前交待、工中检查、工后讲评)制度,积极开展班组安全生产活动,做好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4)组织在岗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学习,不断提高班组成员的安全素质;
(5)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6)对因违章作业、盲目蛮干甚至不听指挥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负直接责任。
16、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1)在班(组)长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2)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在施工过程中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同时对他人违章行为有责任劝阻;
(3)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技术工种人员要积极参加专业培训,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4)对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有权建议改进;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人身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越级检举和报告;
(5)对因违章操作,盲目蛮干或不听指挥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承担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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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使企业员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
2、认真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劳动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项目部每年初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合理提取和使用安全教育培训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3、企业对新进场工人和调换工种的职工,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电工、电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起重工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特殊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并且每二年要进行一次复审。对从事有尘毒危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尘毒危害和防治知识教育;
5、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使用新材料、新设备、生产新产品时,对有关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6、项目部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全员进行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1)特殊工程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须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2)项目转岗、换岗、或重新上岗的人员必须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3)企业新进场的职工必须接受公司、项目、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4)项目其它员工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5学时。培训的内容:一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二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三是本工程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教育培训要坚持经常教育和定期培训相结合,全员教育和重点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预防事故的防范能力。
7、公司每一年对项目部、工程队的专职安全监察长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年底将对项目部、工程队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业绩的考核,考核成绩存入人事档案,作为考察干部和工人晋级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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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公司每季对在建项目进行检查或抽查,分公司每半月对所属工点进行检查;项目部主管安全的副经理、安全监察长、队长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所管区域或工点安全生产情况每日检查一次;还可以根据施工现场需要适时的开展安全检查。项目部坚持工前讲解安全、工中检查安全、工后讲评安全的“三工”安全检查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同工种上下班组之间或多工种上下工序之间,要认真进行交接检查,并做好记录。同时要开展“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无事故”,安全生产劳动竞赛评比活动,以推动安全生产经常化、群众化和制度化,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 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项目安全检查要以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企业的规章制度为依据,检查各级领导是否重视安全工作,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是否支持安监部门的各项工作,是否尽到自己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各部门是否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能否做到齐抓共管;
2、检查项目部是否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其中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是否认真进行安全措施交底。检查有无隐瞒事故的行为,发生事故是否及时上报、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是否制定了防范措施,是否落实了事故处理中的各项规定;
3、检查新工人和新调来工作的人员是否经过认真的三级安全教育,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是否都经过岗位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操作。项目经理、安全质量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取得安全考核证和上岗证,各类宣传标志是否按规定张挂到有效区域等;
4、检查项目部是否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是否按国家规定要求配齐专职安全管理员,应急救援小组和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建立健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在工作中尽职尽责;
5、检查物资设备主要是查物的不安全状态,到施工现场检查工人的劳动条件、安全用具、安全设施、安全装置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各级标准的要求。着重检查以下几个方面:(1)现场防护检查。现场保护包括各类脚手架、“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进口)、“五临边”(阳台周边、屋面调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跑道两侧边、卸料台的外侧边)、施工道路等是否符合安全标准。(2)电气设备检查。电气设备包括各类电气设备、元件及线路架设与连接、接零接地保护情况。(3)机械施工检查。机械施工包括施工现场内中、大型机械及吊装用的吊索、卸甲、铁扁担等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6、检查班组是否坚持工前讲安全,工中查安全,工后评安全的“三工”安全制度;工程队每周要对所属工点进行检查和讲评;项目部每十天要对所有工序进行检查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到位,同时,项目部每年要积极开展“安全月”、“百日无事故”和安全生产劳动竞赛、安全知识竞赛评比活动,以推动安全生产经常化、群众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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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要加强和夯实基层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把重点放在落实各项制度、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作业和班组建设上。要针对施工队伍分散、点多线长,常年流动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适时进行作风整顿,劳动纪律整顿,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实行安全生产互相监督,互相检查,联防联控,使安全工作真正落实到基层、现场和每个员工。
第七 章 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外部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1、各项目部使用的外部劳务合同工、临时工,一经录用应同内部职工一样进行安全管理。
2、各项目部使用的分包企业必须是“三证”齐全有效(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按要求提供分包单位的法人委托书,严格签订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3、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对“专业技术要求高、施工复杂、难度大和直接关系到行车安全的工程不得分包”的规定,必须做到关键岗位、关键工序不使用外部劳务。
4、各单位要加强对外部劳务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不管是分包队还是自带临时用工,都要与每一个人签订安全合同。对所有的分包队都要纳入项目管理,并委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分包项目进行安全管理,帮他们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熟知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现象。要求分包队必须贯彻落实公司、项目的安全规定及措施。在布置检查工作时,必须布置检查分包队伍。使分包队安全管理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5、建立和完善分包队交纳安全保证金制度。凡是项目部带的成建制的分包队,要按工程总价的2-3‰扣除安全保证金,如果工程完工没有发生事故的,安全保证金全部退还,如果发生了事故,要视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部分扣除或全部扣除。项目部扣除的保证金要建立专账,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6、对外部劳务发生伤亡事故的报告处理。不管是分包队或自带队伍,发生的伤亡事故,必须按时上报公司安质部或公司领导,公司将按事故调查规则组织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不报,或故意延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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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劳动保护及安全防护
第十六条 分公司、项目部必须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制定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措施到位。
第十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1、项目部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的有关劳动保护法规,认真落实职工的劳动保护待遇,及时发放各项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员工在施工过程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2、做到专款专用,由项目财务、物资部门负责审查购置劳动保护用品的合法性,以保证其符合标准。建立劳保发放明细台帐,严格执行发放、回收、登记、签名制度。杜绝以劳动保护用品作其他用途。
3、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具有出厂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书、质保书等。
4、根据各工种的不同需要,按时发放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防护口罩、面罩、防护镜、绝缘手套、鞋靴等劳保用品。
5、对高空、高温、长时间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的作业人员,定期发给营养品或营养费。
6、项目专职安全员及施工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职工是否能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不能正确使用的员工要及时给予纠正,对违反劳动纪律不按要求配戴防护用品的职工,应予以制止,并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九章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督、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安全费用要以建筑安全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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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二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十章 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1)按照公司安全包保责任状的要求,完成安全包保责任目标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完成产值的万分之1.5计算,其中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分管安全的副经理、安全监察长分别按照单位奖励的20%提取。
(2)被评为公司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安全质量标准工地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单位2000-6000元的奖励,个人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
(3)在项目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中被局、市、省评为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单位2000-6000元、个人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
(4)在劳动保护、科学施工,有重大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项目采纳,效果显著的,公司给予500-5000元奖励。
(5)在施工现场管理中,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事故抢救中有立功表现的,公司给予1000-5000元的奖励。
(6)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公司给予500-2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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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应给予处罚。
(1)、施工现场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责任人,处300-1000元罚款。
(2)、对玩忽职守、习惯性违规责任人处300-1000元罚款。
(3)、发现有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当事人,处300-1000元的罚款。
(4)、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直接责任人,处1000-5000元的罚款。
(5)、对不按上级要求整改和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责任人处200-1000元罚款。
(6)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不按期检修,防护装置不全带病操作的,处200-1000元的罚款。
(7)发生事故后,不能积极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不力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处责任人1000-5000元。
3、违反安全生产制度,有下列行为应给予处罚。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不戴安全帽罚款100元,不系帽带者罚款50元;现场5人以上不带安全帽罚项目经理、施工队长(外包队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各300元。
(2)、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临边和陡坡施工(基准高2米以上)必须系安全带,违者罚款100元,项目部未提供安全带的罚项目经理、施工队长(外包队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各300元。
(3)、距地面2米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高层建筑应在首层和每隔四层设置一道固定的安全网,同时再设一道随施工高度提升的安全网,违者罚项目经理、施工队长(外包队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各300元。
(4)、参加施工的人员,严禁酒后上班作业,违者罚款100元;特殊工种罚款300元。
(5)、电工、焊工、架子工、爆破工、起重工、机操工和施工现场内机动车辆司机必须持证操作,违者罚款100元。
(6)、“四口、五临边”部位必须有防护设施和醒目的安全标志,违者罚项目经理、施工调度、专职安全员各200元。
(7)、进入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鞋,违者罚款50元。
(8)、临时施工用电,应在电源总开关线设触电保护器或漏电开关,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接零或接地装置,违者罚值班电工200元;现场架空线路对地距离不低于3米;不允许电线绑在钢脚手架上,违者罚值班电工200元。
(9)、在电源和用电两端,应装设开关箱,开关箱应防雨,对地高度不低于1.5米,违者罚电工100元;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违者罚款100元。
(10)、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保险丝,禁止用铜丝、铝丝代替保险丝,违者罚款200元。
(11)、在高空作业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禁止向下抛任何物品,违者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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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做好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严禁隐瞒不报。
第二十七条 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安质部门报告,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
3、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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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谎报、隐瞒或故意延迟报告,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出,扩大事故影响的,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加重处罚。
3、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总公司及地方政府处罚的,罚款一律由事故单位承担。第十二章 事故统计报表
第三十条 事故报表分月报和年报。月报时间为下月2日前,年报时间为次年元月3日前报送到公司安质部。报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 电话快报。各单位按《伤亡事故月报表》中所规定的项目,于每月2日前书面上报上个月的报表,各单位专职安全监察长在每月最后一天,用电话向公司安质部报告本月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分别上报上半年、全年安全生产情况总结。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以往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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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2年12月20日08:59:00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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