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之存货管理制度

2012年12月24日13: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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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存货管理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存货系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

第四章 存货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存货系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资等。包括各类材料(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其他材料)、燃料、结构件、机械配件、商品半成品、产成品、在产品(已完工尚未结算款)、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劳动保护用品等。
第五十三条 存货控制的原则是不相容职务分离、限制接近、授权控制和定期清查盘点。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存货管理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制度。单位办理存货业务至少下列不相容职务分离:
(一) 采购与办理存货验收手续、承担存货明细账登记职务相分离;
(二) 存货的明细账登记职务与保管职务相分离;
(三)批准发料、发货的授权职务与仓库保管职务相分离;存货保管职务与账实核对职务相分离。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合理限制无关人员对存货的接触。特别是对于贵重物品、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只有经过授权批准的专职保管人员才能接触,除特别授权外,非保管人员不得私自接近或接触,以确保存货实物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存货收发、保管、报废、损坏、赔偿、摊销管理制度和办法,正确核算存货收入、发出和结存。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都必须建立存货的验收制度。不论是外购的存货还是自制的存货,不论购货款是否支付、发票是否取得,只要物资运达仓库或施工、生产现场,都要及时进行点验。验收人员应按照“验质、验量、验品种、验票据”的原则点收入库并填写材料入库单,发现数量、质量和品种不符时,应立即通知财务部门停止付款,并报告物资负责人与供货单位交涉、索赔。
第五十八条 存货领用应建立定额管理制度。施工、生产单位的物资部门应当根据计划、技术或生产等部门提供的材料消耗定额和工作任务填发限额领料单,经财务部门审核结算后去料库领取材料。材料的发放、领用和列销手续不得一人完成。
第五十九条 工程项目的分包单位领料时必须先经财务部门审核结算,防止因多领材料而造成超拨款。
第六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周转材料的收、发、领、退管理制度,加强周转材料的管理。
技术部门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工程项目年度周转材料需要的品种及数量,监督周转材料使用,鉴定拆除、回收、报废的在用周转材料。
物资部门应根据技术部门提供的年度周转材料需要的品种、数量,组织采购、调配、租赁加工;直接管理在库、在用周转材料,办理周转材料的领用、回收、报废等事项;建立周转材料卡片并及时登记有关动态,按月提供周转材料使用情况表,定期对周转材料进行盘点,保证物卡相符。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物资部门提供的周转材料使用情况表计算摊销额,对在用周转材料进行明细分类核算,监督在用周转材料动态,每季与物资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卡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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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施工现场拆除、回收的在用周转材料,经物资、技术部门鉴定,确定实际成新率,并做出记录交财务部门调增或冲减有关工程成本。
第六十二条 经鉴定周转材料确需报废时,物资部门应填制在用周转材料报废单,经领导批准后报废,其回收的残料交料库点收入账,未摊销完的价值应补提摊销。
第六十三条 在用周转材料丢失、损坏时,必须分析原因和责任,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领导批准处理。损坏但可以修复的在用周转材料,应进行整修,整修的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低值易耗品的收发、保管、报废、损坏、赔偿、摊销管理制度。
财务部门和物资部门对在用低值易耗品应建立明细台账进行实物管理,领用人领用时须在台账或卡片上签字。
在用低值易耗品报废,应经过物资部门鉴定,填制低值易耗品报废(赔偿)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交财务、物资部门注销。
丢失、损坏和其他原因短少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应由使用人提出报告,填制低值易耗品报废(赔偿)单,由部门或班组分析并说明原因,经物资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领导人批准办理。属使用人或保管人责任的,由过失人赔偿,赔偿按评估价及情节轻重确定。
已报废注销的低值易耗品有残值的,由物资部门收回残值交财务部门。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制度,分别不同情况规定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办法、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
存货在定额内的合理损耗,可由存货所有单位的主管领导审批。存货的超定额损耗、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应经过一定的会议集体研究审批。
分公司、项目部一次发生存货损失在2万元以上,或一年发生存货损失5万元以上的,应查明原因和责任,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存货保管责任制。对造成存货损失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存货的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存货应按月、按季盘点,年终结算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财产清查。工程项目竣工或停建时,不论是否到年终,都要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存货清查程序由存货的主管业务部门、保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商定,方法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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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存货清查的程序是:
(一) 确定存货清查日。存货清查日一般应确定为月末、季末或年末,应与会计核算的截止日相一致。
(二) 存货的主管业务部门、存货的保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将清查日前的各种收、发、领、退单据登记入账。
(三) 进行实物盘点。实物盘点时至少两人一组,实物保管人员必须参加实物盘点。盘点时要按照存货的实物账逐项清点(检尺、检斤、检件)、核对、记录。发现盘盈、盘亏、型号不符、变质、毁损,应登记清楚。
(四) 核对账目。要将仓库保管员的实物账与物资主管部门的实物账、财务部门的明细账与物资主管部门的明细账相核对,发现不符时及时查清原因,进行更正。
(五) 编制清查盘点表。清查盘点表应按存货类别、品名、型号规格列明其数量、单价、金额及盘亏、盘盈和毁损情况。清查盘点表应经存货的保管人员、存货的主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核实,并分别在清查盘点表上签字。
(六) 处理盘盈、盘亏和毁损。对发生的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应由存货的主管业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本制度规定的处理方法、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及时进行处理。
(七) 调整账目。应及时根据清查盘点表和批准后的处理意见调整账目,使账实相符。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总公司制定的《资产减值准备的暂行规定》,在会计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即可收回金额)低于存货成本部分,合理地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需相应会议的批准和充分的证明材料,所有资料均作为会计凭证附件完整保存。
第七十条 所有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存货都要建立台帐,详细登记发出、使用、售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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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2年12月24日13:25:00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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