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其他管理内容
第五十三条 项目部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物资采购招标管理、设备管理、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工程调度管理、外部劳务管理、外部劳务招标管理、设计变更与索赔以及现场管理等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项目内部绩效考核(项目审计)
第五十四条 按工程规模分为事前、事中和竣工绩效考核,所有项目都必须进行竣工绩效考核,竣工绩效考核可与项目审计同时进行。项目的奖罚兑现以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维护目标责任书的严肃性和奖罚的公正性。
第五十五条 绩效考核的管辖范围:集团公司直管项目由集团公司组织绩效考核,子(分)公司管理的项目由子(分)公司组织绩效考核。
第五十六条 项目绩效考核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企业的规章制度为依据,以项目合同为基础,主要内容:
一、项目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落实情况是否到位;
二、项目目标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1、各项上交款完成情况;
2、财务收支的合规、合法性,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及经济效益的真实性,有无潜亏挂帐和项目短期行为;
3、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的真实可靠性,工资发放、资金使用、成本费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5、债权债务的管理情况。
第五十七条 项目绩效考核结果除了同被绩效考核单位交换意见外,还应视绩效考核的性质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八条 经绩效考核确认亏损的项目,视其亏损多少及原因,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必要时,集团公司、子(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介入查处,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项目思想政治工作与民主管理
第五十九条 集团公司、子(分)公司机关要建立直接对项目部的行政、党群等工作实施业务对口的管理体制,积极转变职能,为项目部和作业队提供有力保障和优质服务。
第六十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是保证项目管理的内在要求,是项目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项目目标的重要保证。
第六十一条 项目部党的工作要在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思想政治工作要在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方法上与生产经营有机结合,行政、工会、共青团组织齐抓共管,及时、扎实的做好施工现场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十二条 项目思想政治工作要着眼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项目目标的全面实现。主要内容包括:
一、进行党的基本路线、爱国主义和基本国情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
二、培育企业精神,增强企业凝聚力和队伍的战斗力;
三、进行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教育;
四、对职工在施工管理、分配中反映出来的思想问题及时正确引导;
五、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形势政策教育、任务动员和现场宣传鼓动,积极开展劳动竞赛活动。
第六十三条 项目思想政治工作应当坚持疏导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施工生产一道去做,提高思想认识同关心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表扬与批评相结合,采取理论灌输法,说服教育、民主讨论、典型示范、开展活动等多种形式和方法,讲求实效,提高效果。
第六十四条 项目民主管理是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的具体体现,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要切实加强民主管理,搞好企务公开。
第六十五条 项目民主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审议讨论本项目重大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
二、审议决定本项目的劳动保护和福利方面的有关事项;
三、民主评议监督项目部领导干部,督促贯彻落实《劳动法》;
四、审议通过本项目内部的岗位责任合同;
五、审议通过本项目的收入分配方案;
六、广泛发动职工为项目管理献计献策。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六条 对项目部的奖惩,主要考核"质量、工期、安全、成本、货币上交"等经济指标,并实行货币上交一票否决制。
第六十七条 项目经理、书记及其他职工工作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者给予奖励:
一、责任目标全部实现;
二、超额盈利;
三、推行技术进步、现代管理或贯彻执行管理体系成绩显著;
四、为企业赢得了较高的社会信誉;
五、为企业增收节支做出贡献。
第六十八条 奖励方式
一、荣誉奖励。包括颁发奖状、奖章,授予先进项目、优秀项目经理称号和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等。
二、物质奖励。包括奖金、奖品等。
第六十九条 物质奖励标准应严格按目标责任书和有关规定执行。奖金由集团公司、子(分)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子(分)公司领导研究通过,工程竣工绩效考核后兑现。
第七十条 未完成责任目标的,按目标责任书和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和经济处罚。
第七十一条 凡亏损项目的有关责任人员将受到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视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责令做出一定的经济赔偿。项目亏损的处罚以项目绩效考核和纪律检查结果为准。
第七十二条 给外部劳务超付款又不能收回的,除按损失金额由直接责任者全额赔偿外,还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无特殊原因,未按期、足额完成货币上交任务或项目管理混乱等,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应对项目班子及时调整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可据此制定出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实施细则或配套办法。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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