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铁路工程项目混凝土搅拌站现场管理实施细则

2021年3月30日08: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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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工程混凝土拌和站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xx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混凝土拌和站建设和管理工作走向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混凝土拌和站建设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xx)、《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和铁道部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xx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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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xx工程混凝土拌和站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xx工程混凝土拌和站建设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进度要求和施工环境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标准化建设、规模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第四条 xx铁路公司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xx工程混凝土拌和站建设现场管理。

第二章 混凝土拌和站设计

第五条 混凝土拌和站选址原则

拌和站选址应优先选择在建设项目用地界内。有条件时,宜选择在需要转变功能或闲置的既有铁路用地范围内。需临时用地时,宜与地方待开发建设的项目相结合。

拌和站宜设置在地势较平坦,具有良好施工水源的地带。且应避开易积水和严重不良地质的地点,并远离生态敏感区。

第六条 混凝土拌和站设计原则

(1)拌和站设计应体现节约用地、节省投资、环保节能、永临结合、合理实用的原则,应重视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等工作。

(2)拌和站设计应综合考虑施工生产情况,合理划分拌和作业区、材料计量区、材料堆放区及运输车辆停放区等。生活设施和办公设施应与生产区分离,尽量利用附近城镇房屋和设施。

(3)拌和站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运输和工程条件、混凝土最大月施工任务量和高峰强度、拌和物使用时间要求(供应半径不宜大于15km),经技术经济比选确定。

(4)拌和站设计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统筹考虑,根据地形条件提出规划设计方案。用地应根据最大月施工任务量、堆放能力等因素确定。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混凝土最大月施工任务量和高峰强度确定,并考虑备用。

(5)拌和站临时用地应按 "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复垦。

(6)拌和站设置除应符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混凝土拌和站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组织安排、工程特点、地形条件等合理规划拌和站,提出可行的规划方案并绘制拌和站场地平面布置图,经监理单位审查后报筹备组工程管理部审批。规划方案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拌和站场地设施建设

(1)拌和站应采取围墙封闭式管理,并设置工地试验室;拌和作业区、材料计量区、材料存放区、运输车辆停放区、办公生活区应分区设置并设置明显的区位标志牌。

(2)拌和站应设置场地平面布置图、拌和站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公示牌、生产工艺流程牌、拌和站管理制度牌、安全生产牌和消防保卫卫生牌;如拌合站设置在梁厂、预制厂等工点时,则按标准化工地和《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标志》有关规定统一设置标识和标志。

(3)拌和站内所有生产场地、道路应采取混凝土硬化处理,硬化后地面承载力满足场内作业要求。搅拌设备安装基础应经过检算确定。

(4)砂石料仓应按待检区和已检区设置,料仓的大小、数量应根据砂石料级配、搅拌站生产能力合理设置,其存储能力需满足最大生产需要,且应满足连续3~5天生产的需求。砂石料仓应设置雨棚防雨遮阳,料仓之间应砌墙体隔开,并采用水泥砂浆抹面;仓内地面应设排水坡,不得积水,仓外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宽度不小于15cm,深度不小于20cm,沟上宜用格栅网覆盖。

(5)搅拌站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其生产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计量装置应达到三仓式自动计量标准,总装机能力满足设计要求;拌和站应配备满足混凝土生产需要的备用发电机。

(6)搅拌机及计量设备需搭设防雨棚,雨棚高度以满足装载机作业为宜。

(7)拌和站内应根据地形条件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场地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底面采用水泥砂浆进行抹面。应将集水池、沉淀池和污水过滤池纳入场区规划,与拌和站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禁将站内废水直接排放。

第九条 人员设备配置要求

(1)拌和站人员配备需满足拌和站生产和管理需求,主要管理人员(站长、技术负责人、试验员、安全员)应是施工单位本企业职工。其中站长应具有二年及以上拌和站管理工作经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试验工程师任职资格,且具有三年及以上试验工作经验。

(2)拌合站试验员、安全员、电工、电焊工、装载机司机、搅拌车司机、搅拌设备操作人员均应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或持无效证件人员上岗作业。

第十条 原材料管理

(1)散装水泥、粉煤灰应使用储存罐储存,不同厂家、品种、标号、批次应分罐保存,严禁混装罐。散装水泥、掺和料储存罐应按规定要求安装避雷设施。

(2)砂石料应分不同粒径、不同品种分仓存放,不得混堆或交叉堆放。砂石料场外装车前应在装车地点进行清洗。砂石料应按规定进行材料的质量检验状态标识,标识包括材料名称、产地、规格、数量、进料时间、检验状态、试验报告号、检验批次等。

(3)液态外加剂需搭棚储存,粉状外加剂需设库房储存。受潮、过期的水泥及掺和料,过期、变质的外加剂不得随意丢弃,应运送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

(4)材料标识应按《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标志》规定设置。

第十一条 生产管理

(1)混凝土生产前,需对计量装置自校标定并记录,清除地坑中积水。

(2)拌和站配合比标识牌应悬挂于操作间前醒目位置,规格统一;标识牌应包括混凝土设计和施工配合比、时间、集料的计算和实测含水量、各种材料的每盘用量、坍落度等内容,并及时更新。

(3)进入生产区的人员需戴安全帽,搅拌作业时料斗下严禁站人,拌和楼出料口需设专职安全员进行防护。

(4)拌和站车辆运输应做到不洒、不漏。临近市区作业,出入车辆应清洗车轮。运输车辆在拌和站内统一指挥,定点停放。

(5)拌和站机械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作业安全规范要求。拌和站使用后应及时对场地进行清理。

(6)严格按照施工用电专项设计与平面布置进行加高和管理电力线。夜间施工时,现场应设有满足施工安全要求的照明设施。

(7)机械设备应悬挂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 混凝土拌和站验收

第十二条 混凝土拌和站建成后,应由筹备组组织正式验收,验收合格且工地实验室亦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拌和站验收按下列程序组织验收:

(1)由施工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报监理单位。

(2)由监理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报筹备组。

(3)由筹备组安全质量部、工程管理部联合组织验收。拌和站、工地实验室验收合格后,拌和站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拌和站验收分场地设施建设、人员设备配置、原材料质量控制、生产过程控制及环境保护五个方面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主控项目必须全部满足验收标准要求,一般项目采用百分制,经验收总分达到90分及以上方可评定合格。

第十五条 《xx铁路公司筹备组标准化混凝土拌和站验收标准》

xx工程标准化混凝土拌和站验收标准

序号 项目 验收内容及扣分标准
主控项目 一般项目
场地设施建设 1. 拌和站应采取围墙封闭式管理。
2. 拌和站内拌和区、原材存放区、运输车辆停放区、办公生活区应实行分区设置。

3. 拌和站内所有生产场地、道路、拌和区、原材存放区应采取混凝土硬化处理。

4.原材料存放应按待检区与使用区分开设置。

5. 拌和站内排水系统设置齐全,拌和站场地无大面积积水。

6. 拌和站内变配电站等固定电力设施(备)应设置网栅围栏等安全防护屏障;动力和照明线应分开架设;用电应做到"三相五线制" 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所设照明设施应能满足夜间施工安全要求。

7. 拌和站内应设置工地试验室。

8. 拌和站内应设置场地平面布置图、拌和站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公示牌、生产工艺流程牌、拌和站管理制度牌、安全生产牌和消防保卫卫生牌。

1. 拌和站内拌和区、原材存放区、运输车辆停放区、办公生活区已分区设置,但分区无明显的区位标志牌,每区扣1分。
2. 拌和站内场地硬化处理不能满足承载力要求,破损、起灰较重,每处扣1分;场地偏小,道路过窄,上料坡过陡,不能满足安全行车要求,扣2分。

3. 拌和站场地不平整,造成站内局部积水深度超过3cm,每处扣1分;排水沟未采用水泥砂浆抹面,每条沟扣1分。

4. 拌和站内用电未做到"一机一箱一闸一漏",每处扣1分;触电保护器无效,每个扣0.5分;其他用电违章情况,每项扣0.5~1分。

5. 散装水泥、掺和料储存罐未按规定要求安装避雷设施或安装的避雷设施失效,扣2分。

6. 拌和站内未设置宣传栏(牌)扣1分;设置位置不醒目,扣1分。

7.拌和站所设置安全文明标志的制作与安装与《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标志》要求不符的,每处扣0.5分。

8. 拌和站的设施、标志损坏、污染未更换、修复或清洗,每处扣0.5分。

序号 项目 验收内容及扣分标准
主控项目 一般项目
人员设备配置 1. 拌和站站长、技术负责人、试验员、专(兼)职安全员应是本企业职工。
2.站长应具有二年以上拌和站管理工作经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试验工程师资质,且具有三年及以上试验工作经验。

3.搅拌站应配有三仓式自动计量装置,强制式搅拌机,以及满足生产需要的备用发电机。

4.搅拌机总装机能力应满足设计需要。

5. 拌和站内所有的计量器具应经过标定并在有效期内。

1.搅拌站操作人员(含配有自动计量装置的强制式搅拌机操作人员)未经设备供应商培训上岗,扣2分;试验员、专(兼)职安全员、电工、电焊工、装载机司机、搅拌车司机(或混凝土运输司机)无国家规定上岗证上岗或证件过期失效,每人次扣1分。
2.未对拌和站作业人员进行进场安全教育,每人次扣0.5分;未在操作人员上岗前进行技术交底,每人次扣1分。

3. 管理、技术人员岗位职责未上墙,每次扣分1分。

4.配料系统未满足二级以上碎石级配的要求,扣2分。

5. 搅拌设备安装不平稳、不牢固,扣2分;无接地接零保护,每处扣1分;传动部位无安全防护或安全防护损坏未恢复,每处扣1分;料斗无保险装置或装置无效,每处扣1分;拌和楼控制室、搅拌机房以及机动车辆无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失效,每处扣0.5分;搅拌设备或工作区其他安全防护缺失或损坏未恢复,每处扣0.5分。

6.涉及混凝土配合比的计量器具缺失或损坏失效,每件扣5分。

7. 拌和楼控制室、搅拌机房设备操作规程上墙,装载机、搅拌车(含其他混凝土运输车)操作规程上机或定点停放处上墙,其他操作规程张贴或悬挂于作业场所合适位置,未设置的每件扣1分,其他要求不符的每件扣0.5分;设备标识张贴或悬挂于设备或设备旁合适位置,未设置的每件扣1分,其他要求不符的每件扣0.5分。

8.未建立人员管理名册、设备管理台帐和检查记录,每项扣1分;记录不全,每项扣0.5分。

序号 项目 验收内容及扣分标准
主控项目 一般项目
原材质量控制 1.主体工程用水泥、掺和料应使用储存罐储存。
2.液体外加剂应搭棚储存,固体外加剂应采用库房存储。

3. 砂石料应使用带棚有墙料仓存放,待检仓与已检仓应分开。

1.散装水泥、掺和料未按不同厂家、品种、标号、批次分罐保存,每一混装罐,仅属不同批次的混装扣1分,其他情况扣5分。
2.储存袋装水泥库房防湿防潮差,每房扣1分;房内地面未作硬化处理,或垛高超过10袋,或垛堆距墙少于0.5m,每垛扣1分;水泥未架空存放,每垛扣1分;未按生产厂、品种、强度等级、批号分别堆码,每一混放处,仅属不同批次的混放扣1分,其他情况扣5分。

3.袋装掺和料未架空存放,或垛高超过10袋,每垛扣1分;未按生产厂、品种、等级、批号分别堆码,每一混放处,仅属不同批号的混放扣1分,其他情况扣5分。

4.粉状外加剂库房防湿防潮差,或未架空存放,扣1分;未按生产厂、品种、出厂日期等分堆分罐存放,每一混放处,仅属不同出厂日期的混放扣0.5分,其他情况扣5分。

5. 外加剂库房与水泥库房未分开设置,外加剂与水泥置于同一库房,扣5分。

6.砂石料未分不同粒径、不同品种分仓存放,或分料仓未用隔墙隔开,每一混放处扣5分;仓底未用混凝土硬化,扣2分;分料仓隔墙未用水泥砂浆抹面,扣1分。

7.进场原材在未检验判定合格前与合格原材混放,每一混放处扣5分。

8. 站内材料无标识,或未按《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标志》规定设置标识,每批材料扣1分;标识内容不全,或不正确,扣0.5分。

9. 库房、易燃物品存放区未设置足够的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失效,每处扣1分。

10.未建立原材料管理台帐,每类扣1分;记录不全,每类扣0.5分。

序号 项目 验收内容及扣分标准
一般项目
生产过程控制 1.混凝土生产前,未进行计量装置自校标定记录,扣5分;未进行搅拌站和搅拌机检查并记录,扣2分;上料斗地坑积水未清除,扣2分。
2.生产过程中搅拌站操作人员无试验室提供的混凝土配合比,扣20分;实际拌和记录显示的混凝土配合比与搅拌站操作人员出示的混凝土施工配合比指标上有较大不一致,扣10~25分;指标略有超标扣1分。

3.混凝土配合比标识牌未悬挂于操作间前醒目位置,或标识牌不符合《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标志》要求,或标识牌内容不全,或有错误,或未及时更新,扣1分。

4.搅拌时间不符合要求,扣2分。

5.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未戴安全帽,扣1分;作业中的料斗下有人员工作和行走,扣2分;作业现场(包括拌和楼控制室)有无关人员和车辆,扣1分;现场无专(兼)职安全员巡视,或专(兼)职安全员巡视未佩戴袖标(牌),扣1分;其他违章行为,扣1分。

6.未建立混凝土生产记录,扣2分;记录不全,扣1分。

环境保护 1. 拌和楼应实行全封闭设置。
2. 拌和站内应设置砂石、车辆、场地等清洗设备。

3.拌和站应设置废水废油、生活污水净化设施。

4. 临近居民区拌和站施工产生的噪声不能大于现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界限》(GB 12523)的规定。

1. 拌和楼灰尘污染空气,扣1分;水泥、粉煤灰等材料进料,周围粉尘较大时,不采取措施继续进料,扣1分。
2. 拌和站内设置砂石、车辆、场地等清洗设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扣1分;混凝土搅拌车出站即入市区道路的,未在出站前清洗车轮,扣1分。

3.设置的废水废油、生活污水净化设施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扣1分。

4.每次混凝土拌和作业完成后,未清洗机具、清理现场,场地不整洁,扣1分。

5.每次混凝土运输完,运输车辆不清洗,或不入定点位置,扣1分。

6.未设专人进行搅拌站的定期清理、打扫,定时洒水抑尘,保持拌和站内卫生,扣1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之处按照铁道部和南昌路局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xx复线铁路公司筹备组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xx复线铁路公司筹备组反馈,以便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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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1年3月30日08:29:43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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