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签订采购合同必须进行“阳光”操作。按采购标准的金额、数量多少选派不同的人员作主谈判人,标的越大谈判人的级别越高,合同的谈判要有财务部门人员参加,谈判不得少于2人。
(三)谈判人必须掌握市场行情以及采购有关的要求,并应留有记录。
(四)物资采购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采购工作领导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原则上不得在本单位的物资采购部门担任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合同管理
(一)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物资(直接构成工程实体),必须依据《合同法》规定与供货方签定供货合同。
(二) 采购物资的货款结算必须以供货《合同》、点验单和质量测试报告为依据。点验结果与测试结果不符要求,财务有权拒付货款。
(三) 建立健全合同考核制度。上级物资部门和物资监察员要经常对所属单位物资采购工作监督检查。
第五章 物资验收
第二十三条:所有采购物资进场后,都必须进行点验,检验物资的品名、外观质量、产品标识、规格型号、数量是否符合采购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物资点验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尤其是砂石料务必有采购、保管人员(或现场收料人员)等参与验收在现场进行,并分别在点验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参与物资点验的人员应当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点验,并对点验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负责点验人员应及时索取质保资料。向供货商索取具有红印的质检书,如供货商提供的复印件应加盖供货商的公章。
第二十七条:点验物资以供货《合同》规定的物资计量方法相一致,进行具体测定和理论核算。外观检查包装,按《合同》要求条款进行验收。砂、石、灰等大堆料,进行科学有效的量方与过磅,严防粗打冒估。
第二十八条:对点验中发现与采购数量、品种、规格、质量等要求不符合的,应如实做好验收记录,并及时向物资部门和单位领导汇报,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按标准要注明应进行实验测试的物资,项目部物资部书面通知试验室取样进行实验。实验后,试验室将结果通知物资部,物资部进行状态标识后,方能入库或者投入使用。不合格的物资不得验收入库和投入使用,按不合格品的处置办法进行处置。
第六章 价格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在当地市场调查和投标报价的基础上制定主要物资的价格目录,作为采购价和对采购价格进行监督的参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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