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之工程分包与付款管理制度

2012年12月25日08: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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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投标、工程分包与付款第一百一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投标(包括工程承包投标、物资供应投标等,下同)和议标承揽任务

第八章 投标、工程分包与付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投标(包括工程承包投标、物资供应投标等,下同)和议标承揽任务的内部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企业名义参与投标和议标。对冒用企业名义参与投标和议标等各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参与投标或议标承揽任务,必须认真进行收入与成本的预测,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和市场风险分析,投标报价不应低于自测成本费用,特殊情况下低于自测成本费用的项目,要经过一定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企业一般不承揽垫资项目。特殊情况确需承揽垫资项目时,必须对发包方的资格、资信及项目的背景、资金情况进行考察,并经过一定的会议集体研究,在确认其能够按期偿还所垫资金时,方可承揽。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承揽垫资项目时,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垫资的方式、数额和时间,偿还所垫资金的方式和时限,逾期不能偿还时的违约责任。逾期还款不能只计付利息,必须偿付违约金,以防止对方将垫资作为长期贷款使用。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资金实力较弱、资信状况不好的单位或民营业主发包的工程,承揽时必须认真考察其支付能力,慎重决策。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参加投标、议标及签订合同时,必须认真审查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必须认真研究有关合同条款,审查其是否有违法、违规问题,是否隐含着对本企业不利的因素,特别是有关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的规定是否适当。合同签字时,应确认对方签字人是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人。由授权代表人签字时,必须要有经具有公证资格机关公证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已递交了投标书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避免因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撤回投标书、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不签合同、未按规定提供履约担保等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情况发生。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履行合同,避免因违约造成企业声誉受损、履约保证金被没收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工程分包必须符合《建筑法》有关规定。分包队伍的确定,实行“资格预审、评议对比、民主决策、上级审批”的程序,必须坚持“先签合同后施工”的原则。严禁亲友包工队或亲友的机械设备在自己管辖、管理的项目包工。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程分包必须与分包单位签订规范和完整的分包合同,分包工程的财务核算要以分包合同和验工计价为控制依据,以正规发票和其他合法的结算支付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其具体操作可按以下办法:
(一)集中管理、统一核算。对工期短、分包总价小的项目,以工程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分包单位不单独建账,材料费按领用数量分单位结转成本,与分包单位所发生的其他成本费用一并作为项目成本费用的组成部分列入项目部本级账户统一核算反映。
(二)分户管理、明细核算。对工期较长、分包总价大的项目,以分包队为成本核算对象,分户管理,明细核算,其所有账目由项目部单独设账、统一保管。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分包队平时结算支付和工程完工结算余款都必须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合规的票据;财务账簿由项目部会计人员统一保管和组织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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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预付款的控制。各种预付款必须以合同为依据,禁止无合同或超过合同规定预付款。签订合同时,对预付款条款必须慎重研究,集体决策。对工程分包单位一般不预付款,确需预付时,不应超过已经投入施工但未计价的工料价值,并应留足一定的质保金。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拨付工程款。在拨付工程款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 严格以合同为依据拨付工程款;
(二) 严格按批复后的验工计价拨付工程款;
(三) 在工程价款分割范围内拨付工程款;
(四) 扣除领用材款、机械使用费及借款、留足质量保证金后拨付工程款;
(五) 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拨付工程款。
对分包单位拨付的工程款要监督使用,防止工程款挪作他用和不按时发放民工工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发生分包工程款等款项超付,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超付款责任,一般应按以下原则划分:
(一)由于合同条款不合理、不严密造成的超付款,由负责合同草拟、审核和签字的人员负责。
(二)由于不按时计价、超计、决算不实,计价、决算计算错误,以及完工分项工程不及时结算造成的超付款,由负责计价、决算编制和审核的人员负责。
(三)由于分包工程的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但已通过质量检验并已计价、拨款而造成的超付款,由负责质量检验的人员负责。
(四)由于分包单位使用本企业(单位)的材料、机械等其他应扣分包单位款项的结算单据、凭证未及时送交财务部门而造成的超付款,由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负责。
(五)由于提供计量的工程量不实或不及时提供计量工程量造成的超拨款,由负责提供工程量的人员负责。
(六)由于给分包单位刻制挂靠本单位的公章,把本单位公章交予分包单位使用;给分包单位出具本单位介绍信;以及在分包单位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盖章,导致债权人向本单位索取欠款而造成的超付款,由决定办理的人员负责。
(七)由于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记账不及时,计算错误,未按合同和验工计价、工程决算进行控制而造成的超付款,由负责经办和审核的财会人员负责。
(八)由于领导人指使、授意或强令有关部门和人员违反规定而造成的超付款,由该领导人负责。
(九)其他造成超付款的情形,由各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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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2年12月25日08:32:00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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