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增值税业务中关于发票管理业务的关键知识分享

2018年12月8日18: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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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建议:

一是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下,应将交易价格与所提供发票种类一并计算外购成本,择优选择供应商;

二是将交易价格与需提供的发票种类在合同中详细列明,不要写简称。避免引发歧义。例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名称中都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计税方式不同,其注明的进项税差异较大。

三是在增值税管理中税务机关将进行稽核比对和专项核查,要选择诚信纳税、核算健全、资质证件齐全的供应商,避免由于供应商的不规范操作造成涉税风险。

例题:计算题

(1)在进行供应商价格对比时,请计算不含税的外购成本

A.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实际支付 103 元,其中票面金额 100 元,税额 3 元。外购成本为(103)元

B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实际支付 117 元,其中票面金额元,税额 17 元。外购成本为(117)元

C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支付 103 元,其中票面金额 100 元,税额 3 元。外购成本为(100)元

D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支付 117 元,其中票面金额元,税额 17 元。外购成本为(100)元

4.周转材料租赁发生丢失,给出租方支付的赔偿款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现行规定中,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向出租方支付的赔偿款无论是否取得专用发票都不得抵扣进项税。

5.公司投标时购买标书一般均为业主方开具的收据,“营改增”后是否需要取得正式发票?

答:无论是否“营改增”,只要是经营性行为均应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如属于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营改增”后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6.“营改增”后的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 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原材料购销合同, B 公司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其总公司 C 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B 是 C 的分公司),A 公司是否可以使用总公司 C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答::现行规定中,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

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因此按照独立核算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不可以使用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否则有可能存在涉税风险:

一是可能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可能存在界定为偷税的风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 134 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 134 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 134 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目前在实际操作中主要以资金流向、货物实际交易地、销货方一致性等要素进行判定。

7.内部资金中心下转的资金占用费、保函手续费、担保费等因跨法人主体,是否“营改增”以后需要提供正式合法有效的票据?

答:按照独立核算原则,相关费用无论是借出、借入,只要记入成本费用均应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由于此类业务涉及相关资质,营改增后如何界定,需要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

8.“营改增”后在加油站加油如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 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目前各成品油零售企业由于核算管理方式不同,依据规定各自建立相应发票管理制度。在发生加油业务后,可按其制度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9.如何准确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 134 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 134 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 134 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 号)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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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8年12月8日18:15:29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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