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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和归集
- 奖励
- 奖励
- 以下奖励由公司承担: A、公司总部员工的各项奖金; B、公司评优评选出公司级及以上的各项优秀应给予的奖金; C、外部评奖的国家级集体奖项、个人奖项应给予的奖金; D、安全生产国家级奖项、工程质量国家级奖项、科技进步奖
的各项奖金;
E、高新技术企业相关奖励; F、公司与各二级机构签订责任书给予的奖金; G、创效奖励;
H、其它应由公司发放的奖金。
- 以下奖励由二级机构统一支付,由项目部承担: A、项目部因法律纠纷发放的奖金; B、项目部评选的优秀员工发放的奖金; C、其它应由项目部承担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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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上 7.1.1、7.1.2 确定由公司、项目部承担的奖金外,其它所有奖金均由二级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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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 本细则规定的所有罚款均分摊至个人。
- 本细则规定的所有罚款均分摊至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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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实行的罚款上缴公司财务,二级机构实行的罚款上缴二级机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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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原则上由责任人上交公司/二级机构财务,如本人未上交的,由财务在其本人税后工资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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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机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的所有奖罚均须报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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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项目部的集体性经济奖罚,原则上按项目部:二级机构=7:3 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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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项目部在二级机构所属区域经理部,其所发生的集体性奖罚,二级机构机关所承担的奖罚,原则上按区域经理部(分管领导):二级机构(分管领导)=7:3 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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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业主和上级、公司对项目部进行的奖罚,如有公司内部两个及以上二级机构参与的,应视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酌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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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个人外的经济奖罚,由主办单位(总部部门)依据本细则或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奖罚分配方案,按规定流程报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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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罚明确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要执行到位,以保证奖罚的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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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原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上级有新规定的,或本细则规定与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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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由企划信息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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